担保法2014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担保法: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总称. 狭义的担保法:是指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 一 保证
二 抵押
三 质押
四 留置
五 定金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活动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留置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五、定金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形式: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