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研究
戴轶群
1.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晋统一天下仅仅晏安十一年便再次陷入战乱之中,八王之乱、永嘉之祸,然后便是五胡乱华,“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1]。不断的战争和屠杀使得生灵涂炭,中原萧条,百姓流离失所,真正又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北方的鲜卑族拓跋氏入主中原后面对的是一片断壁残垣和萧索破败,大量的荒地上任凭兔走雉飞,杂草丛生。虽然人烟稀少,土地荒废,但是也使得北魏能够将这些无主土地收归国有,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而到了孝文帝拓跋宏在位时,更是产生了实行均田制的迫切需要。据正史记载,对于均田制的讨论始于北魏当时的给事中李安世。[2]李安世在向朝廷写的上疏中陈述了当时北魏社会稍事稳定后流民回迁过程中出现的占地纠纷。李安世提到当时的强宗豪族“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肆意侵占土地,造成了对原有土地所有者的争端不断,“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对此,李安世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当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使得占有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劳动力的数量相称。李安世事实上提出了实行均田制的建议,力图“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3]这可以说是北魏均田制的先声。然而均田制的推行,必然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史书记载的李安世的上疏实际上也应该是不止一篇的。 北魏政府之所以会非常重视李安世的建议,并且大力支持推行均田制,是因为这对其统治来说意义重大。具体来说,北魏实行均田制有三个考虑的原因:
1、实行均田制能够使土地和劳动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和保护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对于十六国时期北方经济的沉重打击,要恢复和发展生产,推动国力的强盛,必须要大力扶植小农经济。而这关键和首要的就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能够附于土地之上进行劳作。
2、实行均田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豪强地主和鲜卑贵族的土地兼并和荫占人口,从而使国家扩大税收收入和徭役。魏晋时期世家大族势力膨胀,逐渐形成了拥有自己的武装和完整的生产体系的割据势力。在这种大家族之下,大量的农民为了躲避徭役而隐匿和依附于此,从而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所以,北魏政府必然要通过均田制来削弱和约束大贵族的势力和占田趋势,理清户口从而保证税收收入,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实行均田制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在长期的战乱,繁重的徭役和日益肆无忌惮的土地兼并下,农民的不满和反抗情绪日益高涨,阶级矛盾尖锐,起义不断会爆发。当时“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4],所以北魏要维护其统治,必须要果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2. 均田制的内容
2.1内容
北魏的均田制是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令实施的,诏令“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孝文帝在诏书中明确表态要改变“富强者并
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的现状,实现“天下太平,百姓丰足”的目标。[5]
关于均田制的法令全文,《魏书·食货志》记载如下: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法令的全文共有15条,归纳起来,最主要的以下几点:
1、关于露田的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予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也同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30亩,但是限4头牛。田地轮休则可以加倍。授田不得买卖,年老或身死归还,奴婢和牛随其有无授还田地。
2、关于桑田的规定: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作为世业,不用归还国家,可以传予子孙,也可以买卖不足和超过20亩的桑田。
3、关于麻田的规定:在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同样在年老和身死后还田。
4、关于公田的规定: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拥有的奴婢和耕牛获得土地。地方官员按照职位授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给继任者。
5、关于没收土地的规定:除了以上规定的归还土地的条件外,对于流放、没有子孙、户绝的,不论宅基地、桑榆田等全部归公。
2.2性质
北魏的均田令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为详细的关于土地的成文法,[6]根据其内容可以看出,其土地类别主要有露田、桑田、麻田、公田等。要探讨北魏均田制的性质,必须通过考察这些不同类别的土地的性质来着手。根据均田令中对这些土地的还受、继承、买卖、地租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也即露田、麻田、公田是国有土地,桑田是私有土地。
露田,杜佑在《通典注》中认为是因为不载树所以叫“露”,钱穆先生则认为露是“荫冒”的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还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树桑榆,始称„露田‟”[7]。均田令中明确地规定,露田是要根据农户的年龄授予和归还的,“诸民年及课则受田, 老免及身没还田”。因此露田是国有土地是很明确的,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这样的土地也就自然不能继承和买卖了的。而农民在占有露田时自然也就要向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缴纳地租。当时也颁布了相应的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8]
桑田则与露田相对应是私有土地。其一,桑田是可以继承的,“皆为世业, 身终不还”;其二,桑田是不需要归还的。对于原来个人占有的桑田,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国家也不要求还田,不改变其私有产权。这样一来,就事实上在分田之初就存在着田地占有不均的现象。其三,桑田是允许买卖的,“盈者得卖其盈, 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因此,桑田可以说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但是这种私有产权仍然要受到国家权力的一定支配。一方面,均田令规定了桑田的经营模式必须是“种桑五十树, 枣五株, 榆三根”;另一方面,买卖桑田也有数量的限制,卖者要留下二十亩不能卖,而买者也不能买田超过二十亩。
麻田也和露田一样,不能继承也不能买卖,要依法还受,同时也要向国家缴纳租调。“诸麻布之乡,男夫及课,则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公田是给任职的官员分配的土地,只能在任时使用而不得卖出,所以是很典型的国有土地。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均田制只是对国家控制的土地进行大规模分配以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它一方面承认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不撼动已有的土地私有产权;一方面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分配时仍然将二十亩以外的桑田承认为私有。所以,均田制既保护土地国有、限制土地私有,又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说是一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
2.3 授田对象和数量
按照北魏均田令,授田的对象有:成年的男女,奴仆,年幼癃残之为户者,官员和贵族,以及耕牛。不仅农民自己,而且其拥有的牛也可以因此得到土地;不仅在任官员,而且官僚贵族其拥有的奴婢也可以因此得到土地。这就对封建小农经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一,农民按人口分配土地,使得农民的衣食得到了保障。而且拥有耕牛和奴婢也可以分得土地,这就使得政策上农民可以得到大量的土地。对于一对夫妇,即使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两个个孩子,这样的六口之家能够分得露田60亩。按照亩产1石的假设,能够收获粮食60石,除去缴纳的调2石,剩下有58石可得供养。而按照《魏书·地理志》所载计算所得,当时户均只有3.85人,[9]也就是说事实上人均分得土地以及粮食拥有量更高。不仅如此,如果家中拥有耕牛、奴婢等,也能够分到田地;而对于休耕的土地还能加倍、再加倍。所以如果用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算,分得的露田就可以达到一千亩以上了。[10]农民得到足够的土地,大大增强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使得农民能够安心耕种自己分得的土地,不随意迁移,于是就建立起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推动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向前发展。而这样一种小农经济也正是旨在实现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意在百姓乐业安居,缩小贫富差距,如钱穆先生所说,“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以最低之水平”。
其二,个人能够分得土地之多,而相应租调之轻,加上奴仆也能够获得土地,自然就吸引了私家荫户和流亡农民到国有土地上来。当时相应于均田制的调制,“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一对夫妇六十亩田地,纳粟两石。以亩收一石计,就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而当时的税收惯例是百亩收六十斛,相比就差了十八倍。农民能够得到这样大的实惠,自然要从原来躲避徭役和赋税的大家族的荫蔽下出来。因此这就一方面能够遏制豪强家族的势力过度膨胀以致威胁国家政权,极大地打击其对民众的笼络;另一方面通过将百姓从豪强荫蔽下吸引出来,也就能够有效控制民众,实现其编户化,同时扩大国家税收的税源和税基。[11]
其三,均田制规定官员依照职位大小受田,贵族依靠奴仆受田,将官僚阶层和原来的鲜卑奴隶主贵族也拉到封建地主的行列中来,推动了北魏的封建化和其奴隶主的地主化。这一点对北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北魏的汉化和封建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北魏之前,十六国纷争,五胡少数名族一直将中原地区作为游牧和抢掠之地,原有的农耕文化遭到了重大的破坏;而北魏初期,其官员也还没有建立俸禄制,一切靠搜刮百姓来生活。所以让奴隶主贵族得到土地,也就是让其从事农业土地经营,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和破坏式的生存方式;而官员在得到俸禄之余,也有土地能够进一步保证衣食。
3. 均田制的作用和地位
均田制在当时可以说对北魏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力的强盛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北魏之所以推行的原因所在。
首先,均田制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就是断绝了荫冒,限制了土地兼并,大大打击了豪强势力。可以说,均田制俨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继续表演。[12]我们说在秦汉土地私有下,不少豪强家族在不断的土地兼并中势力膨胀,逐渐形成可以对抗中央的“独立王国”,这一问题从东汉一直到南朝总是没有解决。北魏入主中原后,为了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自然要遏制和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所以,通过均田制的推行,一方面将民众从豪强家族手中夺回来,重新受政府户籍的管辖;一方面虽然承认原有的私有土地,但大量的公田存在仍然限制了豪强势力进一步的土地兼并。荫冒农民的流失和土地扩张的限制可以说对豪强势力的打击是明显的。这样以来,北魏政权逐渐由原来的氏族奴隶制转变为郡县一统。相反,这时的南方政权却始终要保全士族特权,“黄籍积弊,终难清理”。因此南北汉胡势力也就逐渐倒转了。
其次,均田制下对民众实行编户制度,有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与均田制相对应的新的租调制下,国家课税骤减,的确一时使得国库显得困难。当时韩麒麟上表就提到租赋轻少,国家财政不能长久的问题。[13]但是毕竟豪强及其荫附农民在国有土地上耕种,租赋都归国家所有,政府税收的税源和税基是很大幅度扩大了的,财政收入依然能够有增加的趋势。这也是均田制一直被后来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延续的原因。
租税的减轻,自然而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而随着北方社会经济的欣欣向荣,民间的学术文化也就能够得到长足的进展。不仅如此,农民在均田制下开始有乐生之意后,府兵制也就能够建立起来。于是,府兵制和均田制这两个相互联结的制度,成为了后来隋、唐政权的基石。
我们说,均田制确实是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和意义的,是除了井田制外第一个由国家政权颁布的全国性土地立法。而且,均田制还影响了周边的民族,比如给日本的土地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变化。[14]井田制虽然也是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平均分配的土地制度,但是它并不像均田制那样是以强大的政权为背景的全国性土地制度。[15]这当然与西周时期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有关。但是,中国自秦统一之后,直至汉代,中央集权大大增强,却一直没有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治。国家承认的土地私有制下,兼并日趋严重,在董仲舒时就已经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于是对于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豪强势力的膨胀,汉代一直有“限田”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甚至王莽极端的改革,然而始终没有土地实现有效的管制。所以说均田制完全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集权的强化,能够对土地进行管制;一方面也说明秦汉时期土地问题还不足以危及政权,而南北朝时期为了保证政权稳固,已经非常必要对土地兼并进行有力的控制了。
4. 均田制存在的问题
然而对于均田制的实施,却一直存在着疑问和争论,事实上关于其在地方实施的史料和文物等提供的实例很少。因此就有学者怀疑均田制是否真的实施了,而也有学者通过出土文书来证明某地区的均田制实施情况。我们说,依靠现有的史料可以知道的一点是,均田制确实是没有非常彻底和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在地方出现了很多的阻碍,其推进过程是缓慢的,甚至在某些地区根本没有实行。
均田制具体实施的困难最大的原因自然是豪强势力和一些代表其利益的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和阻挠。这一点,单从李冲在提出和均田制配套的三长制时引来的朝野一片反对声中就可见一斑。如果不是最后有太后的拍板支持,恐怕均田、三长的提议都将石沉大海。[16]朝野反对力量很大,而落实地方时地方豪强势力的阻挠就更大。所以均田制的实施情况不好也是很正常的。
而从均田制本身来说,由于耕地本身是有限的,国有土地就更加有限,所以这就注定着均田制要崩溃。我们说均田制之所以能够实施,其前提是国家拥有大量土地,而这些国有土地都是因为战乱而收归的无主土地。所以,在国家太平之后,国有土地的规模就基本上确定了。但是在这样的分田和租赋制度下,大量农民从豪强家族的荫附下吸引出来,而且人口也开始大量增加,所以最终必然会导致没有足够的土地分给农民。由下表可见,北魏当时的户数已经达到了晋太康年间的两倍有余,而也是南朝的十倍。隋唐之后人口更是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发生无田可分的问题。另一方面,均田制下仍然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而国有土地中还分配桑田为私有地,这样土地兼并就实际上没有完全地禁止,而国有土地也有被蚕食的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人口数大大超过了田地数,于是均田制终于在唐代中期连政策上也无法维持下去。均田制的崩溃,相应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也就随之瓦解,社会又会陷入到马尔萨斯陷阱中,国家政权在战乱中轰
然倒塌。而经过战争之后,人口减少,国家又能够接收不少无主土地作为国有。所以虽然均田制再也没有实行过,但在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下,国有土地及其经济长期存在,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表1、晋至隋人口统计
参考书目:
[1] 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吉成名.均田制述论[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3(1)
[3] 钱穆.国史大纲[M].商务印书馆,1999
[4] [日]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M].农业出版社,1984
[5] 张尚谦;范丹.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J].云南大学学报,2004:(
[6] 张丽.论北魏均田制的性质[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3)
附录: 1)
李安世就均田问题的上疏。《魏书·李孝伯列传第四十一》。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
《魏书·食货志》。 见钱穆《国史大纲》。 李安世的上疏全文见附录。 《魏书·高祖纪上》。 孝文帝的诏书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魏书·高祖纪上》。 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270页。 见钱穆《国史大纲》336页。 《魏书·食货志》。 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106页。 见钱穆《国史大纲》335页。 《魏书·李冲列传》中太后提到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好处:“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 见钱穆《国史大纲》336页。 见《魏书·韩麒麟传》。太和十一年(487年)京都大饥,韩麒麟上表说:“往年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才可给俸,略无入仓。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久。” 见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页。 这里的全国仅就当时的周王朝和北魏政权的疆域而言。 见《魏书·李冲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