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纠纷 折射社区治理难题
广场舞纠纷 折射社区治理难题
来源:2013年11月14日 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从最近见诸媒体的“广场舞纠纷”来看,过激反应构成违法自然应该负责,而那些扰民的广场舞组织者也有责任。而谁都明白,“一禁了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以老年人为主的广场舞参与者有健身锻炼的需求,他们也要考虑到对周围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各地政府需要科学规划,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协调各方面的权益与诉求。在城市现有活动场地资源紧张的条件下,需要居民与广场舞参与者相互体谅,更需要双方沟通协商,通过社区自治机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纠结
你要跳舞、我要睡觉,物业叹苦、警察犯难。广场舞管理进入死胡同
一个月前,家住武汉的熊女士向媒体投诉:自己和20多个邻居被泼了粪水。原来,熊女士等人的广场舞惹来了周遭居民的“反击”。“我们只不过锻炼一下身体,朝我们泼粪水太过分了!”
一个月后的一个晚上,来到这个小区,只见之前跳舞的区域空无一人。物业说,现在天气好的时候大妈们依然会跳舞,但是规模小了很多,人也少了很多。 这样的结局,正是许多业主期待的。“几乎每天都会收到业主的投诉。”调来才两个月的小区物业负责人孙主任倒起了苦水,之前每个晚上都有二三十人跳舞,惹得投诉越来越多。
其实,小区建设时预留了活动室,还配有健身器材,但是显然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更喜欢广场舞,之前每个晚上都有二三十人。在泼粪事件发生前,物业与广场舞者也有过接触,但没有谈出什么结果。在事件之后,物业提出另寻活动场所,却没有得到跳舞居民的广泛认同。
“毕竟,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是尽力协调。”孙主任点出了物业的死穴。 广场舞最恼人的是什么?噪音。但是一些人所指责的“噪音”在广场舞者看来却是欢乐的根源。“声音太小听不见,声音大点才热闹。”20多岁的罗小姐住在昆明,常在翠湖公园跳广场舞,她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噪音难道没人管吗?按照城市管理的规定,噪音管理有一定的分工,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一般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监管,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则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广场舞的噪音,大多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武汉的范先生就曾经报过警。范先生的小区有许多打陀螺的老人。“每天早上7点不到就打,晚上6、7点也打。”范先生说着很气愤,20多个老人一起抽陀螺,“嗡嗡”的声音听多了都“有些神经衰落”。警察来了,跟老人说了几句,没过几天,小区里的“嗡嗡”声又阴魂不散地响了起来。
对于噪音污染,昆明五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坦言,“由于人手有限,忙不过来,我们很少主动执法。”
“对于这种邻里纠纷,警察其实也很难办。”范先生感叹。
你要跳舞,我要睡觉,物业叹苦,警察犯难,广场舞的“扰民症候群”进了死胡同吗?
求解
限定时段、划定场所,强化管理、提供便利。贴心服务换来群众理解 昆明市中心的翠湖公园曾经也经历过广场舞的烦恼。
“原来公园里遍地跳广场舞,想要安静地散步几乎不可能,跳舞的人甚至把道路都堵起来了。群众意见很大,每天都有很多投诉。”翠湖公园保卫科科长路任新说,“我们只能去尝试提醒,但工作人员一走,音量又提上去了。” 堵不住,还得靠疏。经过调研,翠湖公园对广场舞进行了重新规范:上午10时前,公园游人少,对广场舞不限定范围;上午10时以后,只能在公园相对独立的水月轩和金鱼岛两处指定场地跳舞;晚上10时半左右,公园将会“清场”,禁止任何广场舞活动,以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翠湖公园的设想看似很美,但实践起来却有意想不到的问题。由于活动范围缩小,各支队伍担心彼此影响,都不愿到指定区域去跳。
“头3个月,我们加强了执行力度,凡是在限定区域外跳舞的,允许跳,但不能开音响。渐渐地,大家都自觉地集中到了指定地点。”路任新说。
与此同时,公园管理部门还在水月轩、金鱼岛修建了便民衣帽架,方便跳舞的群众挂衣服;如果灯不亮了,及时修理。贴心的服务很快就赢得了市民的理解和支持。“3个月后,在指定地点以外跳舞的基本找不到了。”说起这话,路任新不无自豪。
记者体验发现,虽然水月轩和金鱼岛比较嘈杂,但由于翠湖公园面积较大,加上植被较好,又有湖面隔开,一旦离开水月轩和金鱼岛,噪音很快就降低到60分贝左右。
路任新介绍,公园保安巡逻时,如果听到哪支队伍声音过大,会提醒关小一点。“现在的‘小蜜蜂’等设备非常轻巧,声音又非常大,一禁了之并不现实。在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我们很少去主动干预。”
但是,如翠湖公园享有地利之便的场所并非哪里都有,“翠湖解法”能否嫁接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有人认为,其他地方破解广场舞难题,还是得自己想办法。
支招
学会在规则下享受自由
“舞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
如果严格从法律视角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舞民”已经构成了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和处罚标准。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为实施执行提供了依据。
因此,对于扰民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各地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然而,由于法不责众,这些法律及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执行。执法部门收到群众举报,也只是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平衡居民健身的权益与免受干扰的权益,首先要强调依法保障权利,依法惩处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其次要考虑为群众跳舞、健身、休闲等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引导市民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场所组织活动。对既有的或者新形成的规则和秩序,应当尊重和遵守,摒弃“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坚持“在规则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的正确观念。
和大妈一道来设计规则
对广场舞,媒体一般把它当作社会管理问题或民俗文化现象来报道,却错过其背后隐含的制度经济学的问题。
怎样才能“舞照跳,人人乐”?要鼓励各个社区尝试自己的治理方法,调动居民的才能,设计解决方法。只要充分沟通,相互尊重,办法一定比问题多。这也是对我们创造性寻找社会治理方法能力的考验。
例如,让居住在小区内的大妈担任组织者。她们有理由维护管理跳舞的时间段和音乐声量,因为她们的亲属就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让拥有场地的商家与组织者沟通,划分拥有权、仲裁权和友好使用时段及权利;让居民区的城管调查和管理周边空地的情况,罗列出能够活动的时间和规则,参与者签署协议,共同接受城管的管理;让周边大单位出租场地给大妈。出租的形式可以是“物物交易”。作为回报,大妈组织起来,清洁场地,维护共同资源的价值。
广场舞现象的经济学特征是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之间边界模糊,共享资源和公共集体行动缺乏规则。它也反映了目前社会许多场合的普遍现象。就像竖立的木头入不了门,想一想,侧倒进入就顺畅了。我们应该向善于创作浅显诗歌的白居易学习,和广场大妈一道来设计容易执行的管理规则。设计的潜力无限,其中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能创造新的商业机会。
评论:广场舞扰民禁止不如规范
来源: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政协报
热点新闻:
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11月12日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
短评:
将广场舞扰民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既然是“全国现象”,立法者就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放眼更宽的领域统筹谋划,让广场舞噪音管理更具广泛性的警示意义。审视广州市的做法,明显存在两个认知误区。其一,“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公园不过是其中一隅,而“重灾区”当在居民小区;其二,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那么,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由此可见,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并非是不可治愈的顽疾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