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国土资源所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实地踏勘并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审批,出具批准书。 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书;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用地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国土资源所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实地踏勘并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审批,出具批准书。
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书;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户口簿。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如何办理:
1.由集体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到乡国土所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审批单及有关用地来源资料。
2.由乡国土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填写好审批表、登记卡、土地证书,并交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3.由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对所移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审核。
4.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要求的准予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