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地征收协议书
土地征收协议书
征收方: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住所: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新屯村.
委托代理人: 系新屯街道办事处 。 委托代理人: 系新屯街道办事处 。 被征收方: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村 组 户(以下简称乙方) 达成以下土地征收协议:
一、乙同意甲方征收乙位于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
二、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林地 亩。
土地上附着物: 。
三、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抵 。西抵 。南抵 。北抵 。(具体四至范围以附后的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图纸“红线”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价格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价格:按照高速公路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水田 元/亩。青苗补偿费: 元。
五、征收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地上作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元(¥: 元)
六、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在《土地征收协议书》签订的次日一
次性土地征收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乙方在望谟县 城南信用联社 银行 号账户(一折通)。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交付日期及方式:乙方在甲方付清土地征收补偿款次日将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征收面积,四至范围书面移交给甲方所有。
八、发放方式:由甲方财政分局代为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征地农户账户。
九、乙方保证甲方所征用土地四至土地权属属乙方所有,与第三人无争议。
十、甲方付清土地征用费给乙方之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有土地权属。
十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甲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证明文件。
十二、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款,由甲方按未兑现金额每月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在使用被征用地期间被乙方村民阻碍、干扰的,由乙方处理,处理不力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征地、用地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土地征收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或经司法程序向甲方索要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任何补偿费用。
十四、本《土地征收协议书》一式四份,乙方、村委会各一份,甲方二份。
土地征收方: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被征收方: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 组 户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