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项目抵销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存货项目抵销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摘 要】 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因抵销内部销售包含在存货项目中未实现的利润,而使得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 合并报表;存货;抵销分录;暂时性差异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2009年9月,甲公司将自身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成本为800 000元。至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期末形成存货。2010年8月,乙企业以750 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了60%,至2010年12月31日,仍有40%未实现对外销售。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设从合并报表角度在未来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2009年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详细分析:如果站在甲、乙公司各自的角度,甲公司销售产品会增加其个别报表中的营业收入1 000 000元,营业成本800 000元,同时也会使个别利润表中的利润增加200 000元。乙公司购进产品会增加其个别报表中的存货1 000 000元。但如果站在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角度,甲、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收入与成本,也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存货的价值。甲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由于内部交易虚增的营业收入1 000 000元,营业成本800 000元,以及虚增的存货价值200 000元(属于内部销售包含在存货项目中未实现的利润部分)予以相互抵销。经过抵销后,合并报表中存货项目的账面价值为800 000元,而税务部门只认可存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该项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 000 000元,双方之间发生了200 000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将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2010年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