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 案)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给北京市卫生局, 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上报.
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的通知
〖79〗卫工字第1261号
〖79〗劳总护字第51号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 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北京市卫生防 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共同研究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现批准颁发.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 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耳鼻咽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 修订.
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3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4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5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
(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 贝(A).
第6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 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7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8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
表1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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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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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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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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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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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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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得超过115 │
━━━━━━━━━━━━━━━━━┷━━━━━━━━━━━━ 表2 现有企业暂达不到标准,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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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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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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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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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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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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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得超过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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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9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 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 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10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 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 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11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 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