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企[2002]651号
【颁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3-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财企[2002]651号)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1号)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51元/千瓦时。为解决葛洲坝电厂提价对有关省(市)区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有关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1.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