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的环境事件;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500万元以上;
(3) 因严重环境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环境事件;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的、1000人以下的;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3)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中毒(重伤)3人以下;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的、500人以下的;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造成影响;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众性影响;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50万元以下的;
1.4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机构组成
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王良才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张维鼎担任,由安环部成员及各施工队队长组成。
2.1.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名单及通信录
2.1.3机构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环保局报告;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制定现场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资源支持;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开展污染源调查。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
3.1.3应急监察能力建设。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3.2预测
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环境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职工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环境领导小组、环保局和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领导小组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环保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3.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有关人员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上级报告。
3.3.3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环保局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4.1.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
4.1.3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根据环保局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响应程序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需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 与现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 立即向环保局报告;
(3) 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
况;
(4)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人员赶往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必要时请求事发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3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
时,按紧急报送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环保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4.4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宣布应急结束: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积蓄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
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经济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要求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