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20090329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理论根源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争颇多。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认为经济法是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关系在某一时期对法律调整的新要求而产生的;有的学者却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民商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发展。尽管有些学者对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持否定态度,但多数法学家已经承认了经济法的独立的法的地位。那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当然,由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他们的经济法的产生也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原因。下面主要从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客观基础两个方来讨论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1.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这样,为了消除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不相容的障碍,经济法就必然要产生。
2. 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产的介入广泛而深化。由于生产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只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20世纪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产的广度、浓度和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及经济法对其的克服
1.市场失灵及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作用
市场与计划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市场是客观的资源组织形式,而计划是主观的。市场的动力来自经济人的私利,而计划体制的动力则来自人的功利心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市场更合乎人的本性,更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但市场不是最优而是次优的资源配置方式,因为市场中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包括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垄断,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普遍(价格机制的不健全)、信息失灵(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不准确)、外部性问题(指市场主体不需要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分为负外部效应即损人利己,正外部效应即损己利人,两者都会导
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等问题。在面对这些不尽人意之处,只有通过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主动追求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来为它指点迷津,才能更好的、有效地解决问题。
2.政府失灵及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应对措施
提出“政府失灵”问题的理论倡导者的杰出代表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即公共产品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偏离社会需要等。要克服政府失灵问题,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干预的法治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必须规范的:干预程序规范、干预方法的规范、干预领域和方面的规范、干预责任的规范。
总之,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根源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完全相同的看法,由于我所掌握资料有限,我认为经济法产生主要的根源不外乎就以上所讨论的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