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审理部分修改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对免予纪律处分、诫勉谈话的案件,应当移送审理。
对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查否问题,也应当移送审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分管执纪审查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审理。
派驻纪检组未成立审理部门的,查处的案件须移送派出机关或者党工委审理后,才可提交有关党组织审议。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只有1个人的,基层纪委应当充实审理人员;必要时,分管审理的领导应亲自参与审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提前介入审理一般在立案审查的后期介入;积极在线索排查、调查方向确定、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等方面为案件检查工作提供服务,但不能参与调查取证、审查谈话。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审理报告中如实描述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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