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03-12
朱昌中心卫生院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为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及卫生局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
1、全院医务人员有责任对发生的所有药品可疑不良反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名、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厂家、临床反应症状等,并要及时报告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
2、药剂科及相关医务科室负责收集管理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并每季度向上级相关机构报告。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1)对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检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对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4、发生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和在外单位使用药物不良反应后来本院就诊的病例、应先经医护人员诊治和处理,并在15日内向上级相关机构报告。
5、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须随时向所在地卫生局、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专业机构报告。并于10日内向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报告。
6、对发现不良药品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按规定报告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