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 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 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 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 表中项目
1、表中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超过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纳税人未计入应税所得额而应补征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以前年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的逻辑关系:
(1) 5=1-2-3-4 (2) 6=7+19+30
(3) 33=34+35+36+37 (4) 38=5+6-33 (5) 41=39X40;(6)43=41-42;(7)46=4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