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保留原则
试论法律保留原则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概念,它由19世纪末德国著名学者奥托·迈耶首创,并在其后倡行的法治国家思想主导下, 日益成为支配德国宪政体制的基本理念。随着法治国家与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法律保留原则突破一国的界限,在世界各国的宪政体制中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分为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二者稍有不同。而关于其适用依据,历来众说纷纭,有侵害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等。我国也存在法律保留原则理论与实践上的运用,但仍不成熟,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与制度建设。
关键词:法律保留 侵害保留 全部保留 重要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
一、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一律不得行使,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
这一制度并非我国的本土创造,其最早滥觞于德国,由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概念,后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移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获得高度认同,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法治国家思想
法治国家以法治主义为立国原则,强调一切组织与行政都必须以“客观而公开”的法规范作为国家统治权行使的基础。法治国思想的内涵乃在追求人权之保而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公开性及预先性等特色,可提升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可测量性及可信赖性,确保人权不受行政权的歧视与侵犯。法律保留的目的是加强议会的政治领导任务,强化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控制作用。因此,“法律的支配”成为最佳的保障方式。而经由法律支配发展出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若依法行政不包含法律保留,则行政权将于怎样的范围内受法律拘束的问题,势必得不到解答。可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国家原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而法律保留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二)人民主权思想
法律保留原则旨在规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分配秩序。一个独立的和实质的行政决定,必须以议会的法律为依据,以议会的预算为财政支持,以政府对议会的负责而受到控制。按照议会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有关人民生活的重大决定,尤其对民众具有密切关系的事项,诸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非国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