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标志牌管理
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 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一)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二)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三)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仅适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和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二、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的制作
(一)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二)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1.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按包车客运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2.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遇有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或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2)投入的客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类型、配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
3.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以下程序核发:
(1)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
(2)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五、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及管理
1.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2.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并应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收回。班车客运经营者在领取正式客运标志牌时,应将临时加班车标志牌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4.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代替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从事班车客运。
5.在春运、“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六、道路班线许可证明及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在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三)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