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有
简明法医学
简明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有:
主要内容包括法医学概念、任务和工作内容;死亡的概念、类型、过程、机制、方式和早、中、晚期尸体现象以及死后早期尸体、腐败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等;各种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的分类、征象和法医学鉴定;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损伤的各种表现和法医学鉴定;各种疾病导致的死亡和法医学鉴定;常见毒物中毒的尸体征象和法医学检查;医疗纠纷及处理;与性有关的法医学鉴定和杀婴问题的法医学鉴定;活体损伤检验与鉴定等内容。
1.什么叫脑死亡?
脑死亡系指枕骨大孔以上颅腔全部脑神经元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标准是现代医学进步的象征,赋予人类死亡的定义以高度的科学性。因为一旦脑死亡,人体丧失主宰,一切抢救归于无效。脑功能丧失、脑循环停止、自主呼吸停止的病人,借助呼吸机和升压药物,有可能较长时间维持循环和供氧功能,故称之为“呼吸机脑”,但延续一定时间后,心跳也终必停止。因此,一经确诊为脑死亡,即意味着生命终止。
4.我国最新脑死亡标准是什么?
2002年,国家卫生部推出成人《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一.先决条件: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二.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脑死亡观察时间是,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5.诊断脑死亡有何意义?
按现代医学的观念,脑死亡是人死亡的可靠标准。严重脑伤或脑病的病人陷入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如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尚未严重到脑死亡的程度,就应积极抢救。如果脑血流已完全停止,脑功能完全丧失,确诊为脑死亡的病人,只以药物进行呼吸的维持,对于病人生命是没有意义的。徒然增加家庭的负担,对病人的生命尊严也是一种损害。
当然,脑死亡标准不但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它不但牵涉到病人本身,也与其家属对脑死标准的认同有很大关系。中国传统是以心搏停止和自主呼吸停止界定死亡的。一般在认定脑死亡时,必须以权威的医师认定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予死亡认定,如家属不同意,则仍以心死标准界定。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官移植无直接关系。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客观上,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早期
尸体在自然环境下,通常将死后24小时内出现的变化称为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有肌肉松弛、尸冷(即尸温)、尸僵、尸斑、局部干燥、自溶等。 尸体现象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正确的认识和运用尸体现象规律和特点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根据尸体现象可以确定人已死亡,推断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和姿势,死后有无移尸,有时还可以推测死亡原因和死亡时的情况等。但尸体现象也能破坏生前状态或某种损伤和病变。所以,正确的认识各种尸体现象及发生发展规律,在法医检验中尤为重要。 钝器伤
有钝圆、钝角、钝棱而无锐利的锋刃或尖端的物体(如铁锤、木棍、石块、皮带、拳头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由于钝器重量、接触面大小、力的作用方向,特别是与人体相对运动的速度不同,钝器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伤、挫裂创、骨折、内脏损伤和脑损伤,甚至肢体断离挫碎等。
表皮剥脱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面,使表皮与真皮相剥离,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的损伤。又称擦伤。表皮剥脱呈点状、条状、片状或其他不规则形状。活体上的表皮剥脱,由于组织液渗出,干燥后变硬,呈黄褐色痂皮,伴有出血时可有血痂形成。尸体上也常形成表皮剥脱,干燥后变硬,多呈黄褐色,无血痂。尸体检验时,可根据表皮剥脱的部位和性状确定损伤部位,推断致伤物种类,分析其作用的方向和案件性质,如扼死时受害人的颈部;强奸案受害人的大腿内侧,常可发现表皮剥脱。
皮下出血
指钝器作用于人体表面,使皮内或皮下血管破裂出血的现象。皮下出血是生前损伤的确证。按出血量的多少,皮下出血可呈点、片状或聚积成皮下血肿,其皮肤表面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仅可作为判断受伤的依据,有时还能反映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状,作为推断致伤物的根据。如棍棒打在身体软组织较丰满的部位时,可形成中空性的皮下出血。皮下出血的颜色变化,对判断受伤时间有重要意义。皮下出血的颜色,依出血后血红蛋白分解和吸收变化而改变,一般从暗红色依次变为暗紫红色、暗褐紫色、青紫色、暗青色、青绿色、绿黄色、黄色,约2~4周褪色。有时出血被迅速吸收,颜色也可于几天内消失。
挫伤
受钝器的挫压作用,使皮下或深部软组织形成非开放性的损伤。挫伤处常有表皮剥脱,深部肌肉结缔组织挫碎及出血。
挫裂创
受钝器外力作用处的皮肤及软组织被挫灭与撕裂而形成的损伤。其创缘不整齐,创角较钝或呈撕裂状,创壁和创底不平,创内有时可见组织间桥(创壁或创缘间未断而相连的组织)和挫断的毛发、异物等。挫裂创的形态和性状,可因致伤物不同和作用于身体的部位不同而有差别,有助于推断致伤物。
骨折
由于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颅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颅顶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颅底骨折可由颅顶骨折延伸而来;也可因颅骨受压变形、张力作用或坠落时经脊柱传来的外力造成。颅骨骨折常伴有脑、神经和血管的损伤,后果多较严重。颅骨骨折有线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及粉碎骨折4种基本形态,对于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着力的次数、大小以及致伤物的推断等,具有重要意义。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为多见,多发生在肋骨角和肋骨与肋软骨相接处,可由直接或间接暴力引起。如其断端陷入胸腔内,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发生内出血或气胸。 射入口,是指弹头射入人体的进口,一般呈圆形,如斜行射入,则呈类圆形。创口有组织损伤,呈孔洞状,创缘向内卷缩,合拢时有缺损;创缘表面有弹头表面的粘附物,如枪管中的铁锈、油垢、火药灰渣、弹头金属物等,形成环状痕迹,称为擦拭圈或擦拭轮。在擦拭圈周围约有1—2毫米的表皮剥脱,称为冲撞轮或挫伤轮。冲撞轮在刚死后不明显,在死后10小时左右,因干燥呈黄褐色而变得明显。
近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周围有燃烧不全的火药颗粒和烟灰形成的痕迹,称为火药烟晕;接近射击时,射入口可因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膨胀使皮肤炸裂呈星芒状;贴皮肤射击可形成枪口压痕。
射出口,是指弹头从人体组织穿出的创口。射出口多呈星芒状撕裂,其孔径一般大于入口,皮层外翻,有时可见被弹头带出的内脏组织和碎骨片,创口合拢时,一般无组织缺损;创口周围无擦拭圈、冲撞轮和烟晕的痕迹,这是与射入口的重要区别。
射出口的大小与射击距离及弹头是否变形有关。接触射击,射出口小于射入口;近距离射击,射出口与射入口大体相等;远距离射击,射出口大于射入口。
水中早期(新鲜)尸体尸表征象
(1)尸表温度较低、皮肤苍白:由于水温多低于体温,皮肤血管收缩所致
(2)尸斑浅淡、出现慢:原因 ①、出现慢:原因A、尸体水中漂浮,体位不固定;B、皮肤血管收缩 ②、浅淡:呈淡红色或粉红色,原因A、水温低,HbO2不易分解;B、水中氧渗入血管使HbO2浓度较高。
(3)尸僵出现早:因溺死过程中的挣扎抽搐,肌肉剧烈运动,能量丧失多
(4)口鼻部蕈样泡沫: 由于冷水刺激呼吸道粘膜分泌大量粘液,粘液、溺液及空气三者经剧烈的呼吸运动而相互混合搅拌,产生了大量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极为稳定,不易破灭消失。蕈样泡沫是一种生活反应,对确认
溺死有一定意义,但也可偶见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尸体,如有机磷中毒、勒死、癫痫、电击死等。
(5)鸡皮样皮肤:冷水刺激立毛肌收缩,毛囊隆起,毛根竖立,以两臂和两腿外侧较明显。注意死后不久抛尸入水的尸体也可见到此征象。 (6)手及指甲内有异物:对确认溺死有重要意义
(7)洗衣妇手:尸体浸泡水中,水份进入皮肤使表皮角质层浸软、变白、膨胀、皱褶,以手和足变化最明显,称为皮肤浸软,又称洗衣妇样皮肤。
(8)其他改变:皮肤肌肉收缩改变(阴囊和阴茎皱缩,阴唇乳房强僵等);水中碰撞硬物所致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