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业务政策、规定、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
本办法所称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且法律、法规、政策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完整协调
规章制度应形成一个互相关联、高度统一的体系,制度设计要从全局出发,使各项具体管理事项与公司整体发展目标有效衔接;规章制度要覆盖全部管理事项,避免缺失;同时,要保证各项规章制度间相互协调,有效衔接,不交叉重复;下级制度与上级制度不相抵触。
(三)操作性强
规章制度应尽可能结合公司实际编写,同时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管理需要,相关流程及措施应能够落到实处,力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度超前
按照“制度先行”原则,提前做好制度体系规划,在开展新业务、推出新服务项目时,应建立相应管理、控制制度,推动制度建设和创新。
(五)保持稳定
规章制度制定后可进行修订和完善,但尽可能保持稳定适用,便于执行落实。
(六)准确规范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歧义的文字表述。相关图样、表格、数值等内容应准确无误。规章制度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已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国家标准,已有行业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标准。同一概念与同一术语之间应保持唯一对应关系,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表达方式与措辞。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负责发起制度制定、修订及废止计划,起草、修改规章制度,开展规章制度培训,落实执行已发布的规章制度。
如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应根据制度内容确定一个主承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需进行配合。
第五条 合规风控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建设的年度计划;
(三)督促、协调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开展规章制度培训及执行情况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对规章制度建设、培训、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牵头组织制度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七条 公司成立规章制度审查小组,由合规风控部、办公室、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经审查小组审核合格后的制度草案,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提请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或制度相关部门分管总裁审批;达不到要求的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发回草拟部门修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分管总裁分别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董事会审批公司基本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合规管理政策、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等;总裁办公会审批除需董事会审批以外的其他基本制度;分管总裁审批细则类及流程类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文字审查,审批通过后规章制度的发布,规章制度管理台账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汇编、排版及印刷等。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一节 计划
第十条 每年年初,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拟定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见附件2),提交合规风控部审核,合规风控部汇总并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如监管政策变化、新业务开展等因素需要新增或修订规章制度,各部门应提出临时性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报合规风控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规章制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拟完成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不能完成制定的制度,由承办部门与审计部协商,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可撤销该项计划。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负责起草,明确完成时间,落实起草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有关要求,注意与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岗位、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工作及业务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流程。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涉及操作过程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基本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两部分。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三节 审查和修改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提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承办部门参考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由相关部门会签后,连同《规章制度(草案)反馈意见表》一并提交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应召开审查会议,共同讨论送审制度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要求;
(三)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四)格式、体例结构、条款等是否规范;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审查会议要形成《规章制度审查会议记录》(见附件4),在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书面《规章制度审查修改意见表》(见附件5),交由承办部门按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节 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并根据制度的类别及重要程度,分别提交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或制度制定部门分管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并发布。
第五节 执行、检查、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一经发布,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新出台的制度,相关部门应组织培训及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知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规风控部、审计部通过合规检查及内部审计项目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并提出修改、废止或重新修订规章制度等建议。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应及时组织对执行部门提出建议的审议,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规章制度实施后评估工作,以确定现行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的适应程度,是否发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等。登记《规章制度后评估报告单》(见附件6)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对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第六节 修订、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订:
(一)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
(二)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业务发展需要的;
(三)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四)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五)所涉及的部门和岗位名称,已与现制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与公司经营方针不符。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原承办部门自行或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小组(或审计部)的意见,由原承办部门提出《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见附件7),经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审查,并报相应审批人审批后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必须公布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并提示修改的条款,便于员工掌握。
第七节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规章制度管理台账》(见附件8),记录每项
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过程。对征求意见单、规章制度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单等作为档案保管。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公布实施及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对现行制度统一编纂,下发到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及制度建设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严禁向外提供。否则,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释。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规章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