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弱电设计比选文件
项目名称: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项目 立项批复文号:成高经发[2005]252号
子项名称: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
比 选 文 件
比 选 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函 ................................................................................................................................... 3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审办法 ..................................................................................................................................... 19 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23 第五章 参选文件格式 ............................................................................................................................. 29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41 第七章 设计任务书 ................................................................................................................................. 41
第一章 比选邀请函
本比选项目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比选人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欢迎 参加本次比选。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 2、建设地点:高新区大源组团天府软件园东侧 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
4、比选范围:完成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图的深化设计及施工全过程的现场服务
5、设计内容: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图的深化设计 6、设计周期:个工作日。 二、比选要求:
1、对参选人的资质要求: 1.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1.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3 2009年以来(含2009年)在国内须至少具有一个类似项目(建筑智能化设计)业绩; 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报名时还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三、报名及相关要求:
1、报名所需资料:上述第二条资料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时间:2011年 10 月 12 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 时至17时。 3、报名地点: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造价合约部) 四、联系方式:
比选人: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造价合约部) 传真:(028)85332621
联系电话:(028)85332623 联系人:王工 比选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A 座604室 传真:028-85136815
联系电话:028-85136215 联系人:钟小姐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进行比选。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设计周期: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 参选人资格要求
1.4.1 参选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项目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参选人准备和参加参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由参选人自行踏勘现场,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参选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1.9.2参选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1.9 .3参选人若因踏勘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比选人均不负责。
1.9.4 比选人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
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比选答疑会
1.10.1 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比选答疑会,比选人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1.10.2 参选人应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须加盖参选人公章) 向比选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
1.10.3比选人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参选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参选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参选文件格式; (6)图纸; (7)设计任务书。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参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
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参选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参选截止时间。
2.2.3 参选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在参选截止时间5天前,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参选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参选截止时间。
2.3.2 参选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参选文件
3.1 参选文件的组成
3.1.1参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参选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设计工作实施计划;
5、拟安排该项目设计人员组成;
6、总设计师简介及近三年业绩;
7、类似项目业绩(2009年以来(含2009年在国内须至少具有一个类似项目(建筑智能化设计)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8、参选人基本情况表;
9、履约情况表。
3.1.2参选文件格式
参选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参选人提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使用比选文件所提供的参选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2 参选报价
3.2.1 参选人在参选截止时间前修改参选函中的参选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参选有效期
3.3.1 在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参选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参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选人延长参选有效期。参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参选文件;参选人拒绝延长的,其参选失效,但参选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4 比选保证金
3.4.1 参选人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公告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保证金格式递交比选保证金,并作为其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参选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其参选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未中选的参选人和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参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回参选;
(2) 参选人有腐败与欺诈的行为;
(3) 参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比选人进行合同谈判;
(4) 参选有效期内,参选人对其参选文件的有关条件和承诺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参选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应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2履约情况表。
3.5.3其他资料。
3.6参选文件的编制
3.6.1 参选文件应按第五章“参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参选函附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6.2 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设计周期、参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参选文件应按比选文件要求格式打印,并按比选文件的要求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全套参选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比选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参选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参选文件签署人签字或加盖参选人公章证明。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6.4 参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参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不能拆散的胶装方式分别装订成册(如内容较多,允许分册装订),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参选
4.1 参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参选人应将所有参选文件正、副本进行密封(密封方式不限)。
4.1.2 参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 参选文件的递交
4.2.1参选人应递交参选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2 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的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参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参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参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参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比选
5.1 比选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地点公开比选,并邀请所有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比选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
(l)宣布比选纪律;
(2)公布在参选截止时间前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名称;
(3)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宣布的比选顺序当众比选,公布参选人名称、比选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参选报价,并记录在案;
(5)参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
(6)比选结束。
6.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参选人须
知前附表。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参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参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参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排列顺序。比选人应当接受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不得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之外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比选人应没收比选保证金。
7.1.2在参选有效期内,由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7.3 签订合同
7.3.1比选人与中选人将于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设计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中选人如不按7.4.1条的规定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则比选人将废除授标,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设计,不得将中选项目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7.3.4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l)参选截止时间止,参选人少于2 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参选的。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 设计比选相关费用
参选人为参加本次设计比选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交通费、工本费、运费、关税、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参选人自行承担,比选人不再另行支付。
12. 保密
12.1 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专家评委、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整个工作过程、内容、组织及参选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12.2 比选活动结束前,任何人员或机构如未得到比选人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开或展示参选文件内容。
12.3 比选人为方便参选人工作提供的相关图纸、电子文件,参选人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人员扩散,并在比选工作结束后,及时退还比选人。
13. 其它条款
13.1 解释权
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比选人。
13.2 语言
本次比选活动及参选人和比选人之间的与比选活动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应使用中文文字书写。 13.3 一标一投
每个参选人只应自己单独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13.4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次比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中止时,比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其它说明
(1)凡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参选人均被视为同意及接受本比选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2)参选文件及所有设计成果在评审后不予退回。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总则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设计参考说明文件和本评审办法对参选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议。评审委员会将评选结果报比选人,由比选人最终确定本项目的最终设计中选单位。
2. 评审委员会
2.1、 评审委员会由本项目的比选人依法负责组建,其成员名单在比选前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2.2、 本次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整个评审工作,与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3、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对整个评审活动保密。
2.4、 评审委员会将按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选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的程序开展整个评审工作。
3、评审标准及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首先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3.1.2 评审委员会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参选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3.1.3 评审委员会将审查参选文件是否对比选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做出了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参选,将作废标处理。实质上响应的参选应该是与比选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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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参选。
以下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未按比选公告要求提供比选保证金的;
(2(3)由被授权委托人签署参选文件时,未在参选文件中提供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4(5参选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比选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将按废标处理。
3.1.4 重大偏差之外的偏差为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的竞争地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应满足的条件:
1、在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属于非实质性的缺陷,可以对缺陷进行更正,或者允许缺陷的存在并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2、偏差对价格、质量、工期等的影响同整个合同的条款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并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3、偏差对参选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构成影响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参选人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参选人的量化。在判别是否属于细微偏差时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违规行为是否给该参选人带来实质性的优势,而其他参选人则未享其利。细微偏差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3.1.5澄清
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参选人对参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参选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有效。澄清文件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详细评审:
评审内容及分值分配表
3.3评审结果
3.3.1评审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参选人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名,依次推荐前1-3名为中
选候选人,并注明排名顺序。
3.3.2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比选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书面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排列顺序。比选
人应当接受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不得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之外确定中选人。排名
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
中选人。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
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评审报告向比选人报告评审过程中的其它事宜,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
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
记录在案。
3.4.3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号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立项编号:
立项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本合同签订依据
1.1项目概况:
立项编号:
立项名称:
工程名称:
1.2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 2.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本合同设计收费总额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设计费结算:按合同设计费总额进行结算。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1. 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成果,如非设计人原因,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30日内,该项目未进行审批时,发包人在其后的30日内,按审查(审批)通过阶段支付相应设计费。如为设计人原因,设计人除及时修改设计,提交合格设计文件报审外,设计人延误的报批时间部分按提交设计文件延误的相关违约责任处理。
2. 施工阶段后续服务期为施工图通过审批后二年内,该项目在该服务期内建成,发包人按本条第四次付费约定支付设计费。当超过该服务期时,无论该项目是否修建,发包人应先向设计人支付第四次付费约定的设计费,不留尾款;如在建,双方另签订设计后续服务补充协议。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可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另行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合理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比照本合同的相关标准向设计人增付相应的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比照本合同的相关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各设计阶段成果已予以确认并发出确认函,或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查通过后,又重新提出较大变更时,除设计人为此所新产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外,设计人所需设计时间顺延。设计人的阶段性成果以发包人的确认函、政府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批通过为标志。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除设计人将设计成果用于科研、学术交流、业务宣传等用途无需征求发包人意见外,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否则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6.1.6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对可能产生的相关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概不负责,且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本工程设计文件满足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要求,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年。
6.2.4本项目设计工作主持人应为 (姓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设计人可安排其他人临时主持工作,在本项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认为必要且发出通知时,设计人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到现场开展工作,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违约责任。
6.2.5设计人应在本项目中,按照 甲方约定经济合理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经发包人组织专家审核认为属不合理设计的,设计人应无偿修改设计,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要求、或提高设计标准、或实际设计时,国家定额调整造成的,双方协商解决。
6.2.6设计人要保证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设计概算构成内容要完整,避免漏项、重项或错项,设备材料价格合理,定额或指标一致。
6.2.7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8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由设计人负责实施报送到发包人选定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费由发包人支付,不包括在设计费内。设计人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如超过约定时间仍未能使设计资料及文件通过设计审查的,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随时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无条件退回全部已收费用,同时设计人还应双倍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定金。
6.2.9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与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验收。
6.2.10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负责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完成修改或补充,设计人修改或补充3次后仍不符合本合同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已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并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30%向设计人收取违约金。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除了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之外,还应根据直接损失的严重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双方商定以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20%,且累计赔偿金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迟延达30天以上(包含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设计人另行补足。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4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设计人另行补足。
7.5发包方解除合同或设计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已支付设计费的相应成果及资料。
7.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设计人方案未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以及因设计人的其它原因,从
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不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7.7若设计概算超出目标估算或目标限额要求的,系设计不合理的原因,设计人除无偿修改设计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
7.8本工程中选价在与设计概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相同的前提下仍超出设计概算价时,发包人有权按超出部分占原设计概算比例扣减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
7.9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选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7.10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选价的,设计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内容及收费标准、金额。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其它约定事项:
8.7.1设计文件的经济指标应合理, 体现工程成本控制。各设计阶段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 设计人根据评审意见优化设计。当设计人对专家评审建议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时,须由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权威专家进行评估。若经评估后的合理建议,设计人拒不采纳,视优化方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处以5万~50万元的罚款,罚款从相应阶段的设计费中扣除。对工程造价影响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阶段设计费。
8.7.2后期由第三方专业设计的,设计人应全力积极配合,并完成应由设计人负责的审核,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8.7.3 本项目机电设计,初期应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提供预留口,待发包人确定具体装修设计内容时,设计补图到位,但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
8.7.4因工程需要,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专职设计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服务。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正式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现场服务费。
8.7.5后期服务要求每周工地现场例会,相关设计人员必须参加,施工过程中,若需要设计人员解决施工现场问题,设计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若设计人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参加例会或解决施工现场问题,每缺席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次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累积计算(设计人同意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
8.7.6设计人必须帮助发包人及时通过施工图审查,提交设计文件,若由于设计人原因不能按正常时限通过,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第7.3条执行。
8.7.7各阶段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包含发包人要求的中间成果)须经发包人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函或政府相关部门阶段性批复。发包人确认或政府相关部门阶段性批复的成果如需变更,双方应就
设计周期和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另行协商。设计人将设计成果交发包人确认后设计成果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除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外,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8.7.8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达到发包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人任何费用。
8.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8.9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 伍 份,设计人 叁 份。
8.10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发包人依据第7.2条向设计人索赔。
8.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确定双方的联系方式为书面联系方式,且必须写明收发人、注明签发日期、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需口诉解决的问题,解决后必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书面文件。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鉴证意见(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参选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项目
立项批复文号:成高经发[2005]252号
子项名称: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
参 选 文 件
比选人: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参选人: (盖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编制时间:
参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参选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设计工作实施计划;
5、拟安排该项目设计人员组成;
6、总设计师简介及近三年业绩
7、类似项目业绩(2009年以来(含2009年)在国内须至少具有一个类似项目(建筑智能化设计)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8、参选人基本情况表;
9、履约情况表。
1、参选函
致: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1.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比选文件、设计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 我方愿意以按照设计费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元)的参选报价。
按上述比选文件、合同条款、设计相关标准的条件要求承担上述工程的设计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一旦我方中选,我方保证在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3. 我方承诺,若我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设计周期完成本工程设计,我方愿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处罚。
4 5. 我方完全同意自行承担为参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 我方承诺在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参选文件。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和我方的参选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8. 我方接受比选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9. 我们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外部因素对报价的影响;我们完全同意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完全同意比选文件的规定,若我单位在缴纳参选保证金以后擅自放弃参选、参选后擅自撤回参选文件、拒绝对参选报价按规定及要求进行算术修正或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而不能缔结合同,及比选人发现我单位的参选文件资料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将取消参选资格,我单位缴纳的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选,比选人有权取消我单位的中选资格,拒绝履行合同,并赔偿比选人的其它损失。
参选人(盖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参选人地址: 参选人传真: 参选人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参选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参选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计工作实施计划
参选人应根据比选文件相关要求编制设计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体系及人员配置方案 2、设计工作周期及进度计划 3、设计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4、设计阶段对本项目投资控制措施
5、设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相应的解决方案、风险控制办法 6、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方案 7、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8、服务保障体系
5、拟安排该项目设计人员组成
2、附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上述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的人员。
参选人(盖公章):
设计阶段主要人员资历表(3)
2、附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附相关证明材料。
2、附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附相关证明材料。
参选人(盖公章):
参选人(盖公章):
7、类似项目业绩
2009年以来(含2009年)在国内须至少具有一个类似项目
(建筑智能化设计)业绩汇总表
1、本表填报的每项主要业绩均需附有效证明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指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获奖证明复印件(如果有)。
2、所附的合同协议书应真实有效并能反映业绩的工程规模和合同签定时间。
注:
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应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 比选文件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七章 设计任务书
一、设计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要求:
1、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期限:30日历天(从天府软件园配套居住区A 区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2、须提交的设计成果:
(1)智能化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蓝图)九套。
(2)智能化系统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需要满足比选要求)一式九份。
(3)上述设计成果CAD 图及电子文件。
二、设计基础资料、设计范围及设计要求:
1、设计基础资料:
(1)电气、空调、给排水施工图:蓝图一套,与其对应的CAD 电子文件(DWG 格式)。
(2)前期业主已经对智能化系统需求进行过沟通或明确的技术类文档。
2、设计范围:
⑴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
⑵综合布线系统
⑶电梯三方通话系统(只考虑电梯机房到监控室的线路)
⑷楼宇自控控制系统(BAS )
⑸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⑹停车场管理系统
⑺电子巡更系统
⑻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⑼机房、总坪系统
⑽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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