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案例4: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近年来,我国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在借鉴发达国家水务发展经验基础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各级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获得政府间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保证固定回报形式吸引外资投资城市水厂项目(基本不包括城市管网);9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BOT方式,放开了一定期限的有限产权;全面展开城市供水企业改制,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资产出资人职能出现分离,城市供水行业逐步采用现代企业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一般承担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水源保护等业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调查发现,城市供水企业多为历史老厂,人员数量多、人均劳动生产率较低、企业包袱沉重,同时管网老化,管网漏损率居高不下,在县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供水企业尤为明显。管网漏失率高一直是制约供水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既困扰着供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据资料介绍我国一般城市自来水漏失率达到10~30%,最高可达到40%。
(二)企业水价的管理模式
1、价格管理权限。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水价制定调整;二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2、水价的分类。一般按用途分类定价,分经营用水(工业、非工业)、非经营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四大类。
二、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核算特点
城市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1、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2、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售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监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在帐务上难以分开,则可一并计入生产成本,但管网折旧费应单独列示。此外,城市供水一般为垄断经营,不需要什么营销,即使发生销售费用,从数额上来说也较小。因此,有些企业销售费用没有单独记账,全部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也很正常。
三、成本监审基本方法
(一)确定核算范围
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确定成本监审和成本费用归集核算的对象为公司本部以及为主业服务的二级核算单位。剔除与供水无关的其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剔除投资收益及与投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重点关注项目
1、基本情况:审核各类售水量与售水收入的对应关系,供水量、售水量、有效供水量、管网漏损率等。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主营业务净利润(考察供水企业是否亏损)、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营业外净收入,其他业务利润(收支)、人员及工资状况等。
2、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制水成本表、输配费用表、销售费用表、管理费用表。关注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其他”项中包含的内容。
(三)主要项目核定
1、原水费。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费。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设施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科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
3、原材料费。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据了解目前无此行业平均标准,根据各地原水水质不同,各家供水企业材料耗用量也不同)
4、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如某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共六层,1-2层为商业房,3-6层为办公房,按照用途、使用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中)。其中自来水管网折旧年限按30年计算。(铸铁管、钢管、球管一般按照30年折旧,水泥管一般按照18年折旧,复合管和消防栓一般按照15年折旧)
5、工资。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1.2倍核定。具体审核的原则是:核减不核增。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没有达到或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1.2倍按实计算,不得核增。
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等各环节的人员数,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审核原则是:核减不核增。即未超员的,据实核定。
四、难点及处理方法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的审核问题。
审核供水企业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逐项了解是否与主业相关。
处理办法:对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分析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和来源,如果其他业务收入的来源为房租等服务性收费,这部分收入全部冲减总成本。
(二)职工人数核定
供水企业一般存在人员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问题,人工成本较高,影响到供水成本。据调查,此类情况在县级供水单位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处理办法:参照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985]城劳字第5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见下表。
自来水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生 产 工 人
生产规模(每日供水)
地下水源
5万吨以下
5-10万吨
5-20万吨
20-50万吨
50万吨以上 50-60 70-75 100-110 地表水源 50-70 80-90 100-110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5-25%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0-15%
注: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工人。
2、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修、装、换水表,50毫米以下的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按装表(查表)户数200-250户配备一人。
3、管道维修人员(包括查漏、巡线、闸门、维修等)的配备,按水厂至用户水表之间的管道长度,其中南方每6-8公里配备一人,北方每4-6公里配备一人。
4、直供源水厂的生产工人可参照本标准1/2配备。
企业各类人员定员标准参考下表 人 员 分 类
一、生产工人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
2、服务人员 占全部职工人数百分比65%以上 40%以上 25-30% 18-21% 11-13% 7-8%
(三)职工人均工资的确定
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的确定,对定价成本核算影响较大。《成本监审一般技术性规范》对企业职工工资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只提到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系数,这样一来,职工工资额的核定容易与企业之间产生矛盾。
处理办法:供水企业人均工资一般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明显偏高。通过与企业间的沟通,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工资方面的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没有具体确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参照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1.2倍核定。
(四)福利费的审核
难点:福利费在监审表中有四个部分,即生产人员、输配人员、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单独来看,四个部分可能或超过或不足,情况各不相同。
处理办法:将四个部分的工资和福利费分别合计,计算合计后的福利费总额是否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五)对外投资(收益)处理。
供水企业的这一行为并未直接发生成本,但是用于主业的自有资金减少了,必然借贷成本就会增加,从而增加了主业的成本。
处理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乘以确认的用作子公司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予以核减。或按照被监审单位当年贷款平均利率进行了财务费用的扣减。
(六)业务招待费核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处理方法: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的核定
由于城市供水企业为公用行业,资产数额较大,加之近几年资产评估溢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为了争取调整价格,将未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提了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对部分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处理办法:通过查阅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查验企业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是否吻合,有无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确定,并以此调整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折旧。对于未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应在定价成本中剔除;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例如:关于用户接水工程费用(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自来水管网到用户之间的管网连接费用)。该段管网用户一次性出资后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并承担后续的维护保养更新。监审时,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自来水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用户给水资产视同自有资产管理的报告》的批复,对这部分资产按照管网折旧年限进行了折旧计提。
(八)售水量的核定
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9号《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并根据居民用水量所占比例、单位供水量管长和年平均出厂压力三个指标,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网漏损率。
处理方法:按照核定的管网漏损率,确定最终计算定价成本的售水量。
几个重要指标或术语: 1、售水量: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以及其他计量用水。
2、免费供水量:实际供应并服务于社会而又不收取水费的水量。如消防灭火等政府规定减免收费的水量及冲洗在役管道的自用水量。
3、有效供水量: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4、供水总量:水厂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5、管网漏水量: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
6、漏损率: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单位售水成本计算公式:
①当实际漏损率>核定漏损率时:
按核定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实际漏损率-核定漏损率)
=供水总量×(1-核定漏损率)
单位售水成本=完全成本÷按核定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 ②当实际漏损率≤核定漏损率时:
单位售水成本=完全成本÷有效供水量
(九)新增成本费用(预测成本)的核定
当年新增成本费用,必须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方可考虑,如电价上调、贷款利率上调、土地使用税调整导致的预期成本增加。无明确规定,企业自行申报的新增因素一般不予考虑。
(十)投资规模较大,设计建设超前,设备利用率较低,增加了供水成本。
处理方法:目前设备利用率没有明确的标准,可计算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与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较为正常,如该指标很低,建议在监审报告中披露,供决策参考。
(江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整理)
附:
城市供水企业需提供的基础资料目录
(一)内部管理方面的资料
1、公司的基本概括资料。包括:企业性质、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附属子公司情况等。
2、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如制水、输配、销售、管理人员职工构成情况;
3、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4、现行会计手册副本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说明;
5、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
6、与监审有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如: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借款合同、广告宣传合同等。
(二)会计核算资料
1、监审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各类帐册、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2、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原始金额、本期增加及摊销情况。
3、在建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已完工但未结转固定资产项目的详尽资料,包括完工日期,预计费用及估计使用年限。
4、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明细账,年度固定资产报废、
转移、增减、报废情况。
5、长期投资及收益明细情况及说明。
6、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分析表,包括制水、输配成本构成表。
7、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
8、预计下一年度新增成本费用项目及水平分析。 附: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建设部公告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