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01-09
临汾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生外出会诊管理,规范医生外出会诊行为,按照卫生 部下发《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我院医生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科负责本院外出会诊的管理、审批、登记工作,建立医师外 出会诊档案。
二、接到邀请医疗机构盖有公章的会诊邀请函后,由医务科审批并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如遇到特殊情况时,须经分管业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在会诊过程中,会诊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认真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四、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在医务科备案。
五、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七、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会
诊的,经科室同意后报医务科或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记入考核档案,依法给予处分。擅自外出会诊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会诊费,根据情节扣发当月奖金的50%-100%,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十、有关外出会诊的其它内容违反上述制度的,按照卫生部《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