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 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
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1. 适当性要求,
2. 必要性要求。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10.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 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是行政系统内的一种自我纠错制度
1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1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裁措施。
15、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7.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 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8.行政不当: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19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0.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21. 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22.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3. 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24. 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6.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27..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8. 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的方式。
29.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0. 羁束性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31. 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32. 即时强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3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34. 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35. 行政判决: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36. 诉讼阻却: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7: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 行政先行处理: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也叫复议前置,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9. 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0.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41. 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
4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43. 行政确认:
44.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45. 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46. 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47. 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
48.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9.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