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4.1.2 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11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气候区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Ⅲ、Ⅳ、Ⅴ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65.0 ~ 95.0 75.0 ~ 105.0 80.0 ~ 110.0 90.0 ~ 110.0 95.0 ~ 115.0 ≤115.0 ≤65.0
65.0 ~ 9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11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65.0 ~ 85.0
>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0.1 <0.0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0.1 ~ +15.0 -5.0 ~ +15.0 -10.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15.0 -10.0 ~ +10.0 -15.0 ~ +5.0 -25.0 ~ -5.0 <0.0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5.0 ~ +15.0 -10.0 ~ -0.1 <0.0
65.0 ~ 85.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
4.2.2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15.0 ~ 30.0 10.0 ~ 25.0 10.0 ~ 15.0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5.0 ~ 40.0 5.0 ~ 8.0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 现状 H 其中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它建设用地 E 其中
非建设用地 水域
规划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占城乡用地比例 (%) 规划
农林用地 其它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100
100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m2/人) 规划
A.0.2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进行平衡。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占城市建设用地表A.0.2 城市
(hm2) 比例(%) 建设用地平衡
表用地代码
现状 R A
规划
现状
规划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现状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B M W S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 U G
其中:公园绿地 H
城市建设用地
100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图
B
中
国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