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涉税分析
持卡人用银行卡购物消费,要实现款项从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如,某银行、银联)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和发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近日,税务总局再推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于金融业相关企业跨行清算中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及受票单位做了进一步明确。
此政策出台后,在消费者支付手续费后,三方机构以收取的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按此销售额向支付服务费的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机构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本公告的出台,简化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模式的办税流程,并对发票的开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使得各参与机构和商户能保证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
(一)清算机构定义
根据《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二)关于销售额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1、向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向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卡机构
(一)发卡机构定义
发卡机构为核发银行卡给消费者的银行。
(二)关于销售额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收单机构
(一)收单机构定义
收单机构是指与商户签有协议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直接或间接凭交易单据(包括电子单据或纸质单据)参加交换的清算会员单位,它们主要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商户回佣、商户支付的其他服务费(如POS终端租用费、月费等)及商户存款的增加。大多数发卡银行都兼营收单业务,也有一些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经营收单业务。
(二)关于销售额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案例说明
甲某在XX商户消费,收单机构A企业向商户收取100元收单服务费,清算机构B企业向收单机构A和发卡机构C收取网络服务费分别为10元和5元,发卡机构C向收单机构A收取70元的服务费,假设三方本季度仅此一项业务,且各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向及发票开具方式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收单机构A从商户取得100元服务费收入,并向其开具100元增值税发票,同时A可取得80元的进项税发票,A的增值额为20元,同理,B的增值额为15元,C的增值额为65元,可见,各企业均按其实际增值额缴纳税款,符合增值税原理。
该政策未出台前,各方主要按照自己实际获得的清算手续费确认收入,并向需要发票的合作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得商户、机构的刷卡手续费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商户和机构的财务成本增加。
对应本例中,假设该政策未出台,最终导致的结果为:收单机构A给商户开具100元的销项税发票,其支付给发卡机构A的70元和支付给清算机构B的10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成本增加;发卡机构C支付的网络服务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成本也增加。
小编提示:
为了充分运用该政策,各机构应尽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的充分抵扣。
本期编辑:叶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