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民创业
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发【2010】14号
中共黄梅县委 黄梅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资产收益率最高、生命力最强的经济成份,是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转变发展方式,调优经济结构,搞好生产要素集聚和优化配置;对于扩充经济总量,实现黄梅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对于增加社会就业,增强财政实力,提高全县城乡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黄梅实际,就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发展重点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一带三区”发展战略,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发动城乡劳动者
自主创业和招商引资“引进来”创业结合起来,充分激活各类创业资源,加速民间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整合,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促进民营企业群体和规模加速扩张,提高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县私营企业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75亿元以上;全县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2.2万户以上;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加入专业合作社比例达到50%以上,种养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达到5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85%以上,解决城乡群众就业达到20万人以上。
3、发展重点。一是大力发展民营工业。引导外地客商和本县创业者向工业园区集中,大力发展纺织服装、新型建材、医药化工、新型机电、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引进、人才培养、成果应用机制,注重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嫁接。大力推进成长工程和素质样板工程,在拓展产品种类、搞好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上下功夫,打造优质品牌,扩大市场份额,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高、对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小巨人”民营工业企业。二是大力发展民营商贸物流业。引导创业者向县
城和重点乡镇集中,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重点建设黄梅城区核心商业区和小池中部物流产业园。大力发展以服务工业为主的新型仓储物流业。加快培育农产品、汽车展销、农机、药品等各类专业市场。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覆盖全县农村市场的连锁销售网络。三是大力发展民营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开发,参与景区建设。支持兴办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建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基地。引导群众开发农家乐旅游,创办一批农家乐、渔家乐服务企业。
二、强化政策支持,构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机制
4、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放宽登记条件,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可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零费用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并联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行发给筹建期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种养殖业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不低于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5、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和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
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及我县鼓励发展的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10—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定期限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兴办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企业;兴办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企业;兴办牲畜、家禽饲养和林产品采集企业;兴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企业,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等。县财政2011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0万元,以后五年每年按5%的比例增加。设立创业发展奖励基金,每年安排200万元,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措施,对在打造品牌、上缴税收和就业安置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创业者实行以奖代补。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介和对贡献突出的旅游企业的奖励;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支持镇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服务方式,开发融资项目,增加贷款规模,扩大信贷覆盖面。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逐步开展对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提
高企业信用等级,推行授信管理,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品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放大贷款比例,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加快信用社改革步伐,组建黄梅县农村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面向广大城乡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本县范围内自主创业人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可采取“三高”(高职、高薪、高管)人员、在职公职人员担保等方式,获得5-10万元额度的贷款。在本县范围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金融部门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降低相关业务的交易费用。创业人员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创业人员到指定的
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贷款抵押物评估费等中介服务性收费,属于工业投资项目应当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
8、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依法保证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民营企业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原已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使用期内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优先保障民营工业项目用地。对在县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准入门槛,享受现行土地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可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厂房、撤并的中小学校等存量建设用地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基地。
9、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建立校企合作工作专班,出台工作方案,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形成研发、试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和公共技术推广,满足初创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10、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保险意识。加强市场调研,抓紧开发保险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功能齐全的
保险保障。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做好企业员工参保工作。
三、推进全民创业,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11、鼓励外地客商和黄梅籍在外人员来黄梅投资兴业。继续加大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带动和促进黄梅产业调整升级。无论是外地创业者,还是本县范围内自主创业人员,达到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2、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流创业。对自愿辞职领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支持。这些人员享受再就业各种优惠政策,其原在职期间的养老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并按有关政策从优从高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
13、鼓励广大农民多渠道创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基本农田除外),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
提供无偿技术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旅游,对新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的农家乐经营户,经评估验收达到星级标准并吸纳8人以上就业,年营业额在6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
1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应由我县安置的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5、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立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鼓励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按摩、广告中介等创业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外,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创业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其子女县内就学学费予以减免。
16、鼓励科技人员带头创业。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各类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
17、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民营企业人才资源调查,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库,加强民营经济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和交流,每年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主外出考察学习。落实劳动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采取企业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引导县内企业对员工进行一次普遍轮训。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限制,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8、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推进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成立黄梅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都要成立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和服务协调机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都要联系民营经济户。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绩效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骨干企业,建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系帮扶机制。
19、优化人文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切实抓好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宣传、民营经济代表的宣传和部门服务典型的宣传,努力在全县营造“发展民营经济光荣,服务民营经济光荣”,形成“人人想发展,人人敢发展,人人争发展”的浓厚氛围。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逐步提高创业标兵和优秀企业家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加大对优秀企业、创业标兵和优秀企业家的宣传表彰力度。每年开展一次“杰出创业者”评选活动,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对社会责任感强、社会贡献大的优秀企业家,可受聘为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20、优化法制环境。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政策性规定,严格控制各项行政执法检查。除法律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准向民营企业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负担。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21、优化政务环境。推行民营经济服务承诺制,县直各部门承诺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公开,对违诺单位及其负责人进
行问责。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检查备案、挂牌保护和一站式服务制度。进一步发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部门审批流程,加大联合审批力度,全面优化“一站式”服务、“一表制”审批、“一费制”收费、一次性办结的运行机制。
22、优化市场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及其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对本县民营企业的名优产品,政府机关实行优先采购。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照章纳税。依法搞好劳动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