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指49周岁以内已婚育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和临时用工)、租住本单位房屋(包括住宅区、办公区)的已婚育龄人员及户口在本单位育龄人员、流动人口、离下岗等特殊人员。
二、管理职责
1、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设立固定专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要坚持不定期向育龄妇女开展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活动。
2、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政策外生育。
3、督导、提醒育龄妇女要在新婚、孕情、生育、四术、流动人口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当月上报镇计生办。
4、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因工作变动需迁出计划生育管理档案时,应将现计划生育主管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原计划生育主管单位同意迁出介绍信和近期健康查体证明、节育措施落实证明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计生办,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撤档。
5、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一孩后,应及时到所在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宫内节育器措施;在生育二孩后,应及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绝育措施。
6、按照每年1月、5月、9月集中进站要求,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计划生育健康查体。对不到站查体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依据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查处。
7、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请事假、病假、外出进修、研修等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计生健康查体证明,经单位负责人严格把关审核后方可准假,同时明确专人定期随访,督促其按时接受属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健康查体服务,防止政策外怀孕现象的发生。
8、失业、下岗、待岗、辞退、辞职、离婚、丧偶、内退、买断工龄等特殊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做好上述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交接,对暂无接管单位的,其原管理单位不准私自撤档,仍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三、奖惩措施
1、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
2、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