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产生的原则意见
关于我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产生的原则意见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换届程序,增强各社团组织机构的稳定性,保障社团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激发社团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学生社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我校社团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或与其相当的其他职务名称。
二、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资格 1、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 3、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服务学生的意识和热情,对社团负责;
4、在社团担任干部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5、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6、工作踏实认真、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能经常提出有利于社团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在该社团中有较高的威信。
7、积极带领本社团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社团联合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程序
1、参选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须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至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可由上届社团负责人推荐,也可由符合条件的会员自荐产生。
2、社团主要负责人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选举大会须有社团联合会的指派干部出席,进行指导监督。
3、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
4、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指派干部与社团原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5、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如不符合规定程序,社团联合会将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重新选举。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而由社团内部直接任命,或未经社团联合会指派干部现场指导监督产生的社团主要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不予认可。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1、社团主要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联合会颁发聘书予以确认。
2、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3、社团主要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与上届负责人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交接账簿、社团资料、社团标志物、物资清单等,还要对社团的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发现财物与数目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社团联合会。
4、社团主要负责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给予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至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反党反社会主义、组织煽动学生闹事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假借社团、社团联合会或其它各级学生组织的名义牟取个人私利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4)内部管理不善,人事、财务紊乱,且无视社团联合会整改意见者;
(5)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出现留降级者;
(6)工作上不务实肯干、不以身作则,社团活动陷于停滞或不活跃状态,没有取得实际成效者;
(7)在会员中影响不好,会员反映较大者。
五、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