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论文家庭经济困难论文
经济困难论文家庭经济困难论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
助问题研究
摘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问题对于今天中国
教育发展这个命题来说,已经越来越成为中国教育发展必须
要跨过的障碍,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今天,如何实现教育
公平这个主题是关乎国家教育事业兴亡的大事,更是我国建
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而目前在该问题上的救助主要
还是体现在高校学生贷款这个层面上。
关键词:高校;经济困难;救助
1986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普
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该文件的
出台与实施标志着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历史的开端。据此,一
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贷款办
法。各种贷款办法的实施,曾对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起了积
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学费的增长,该类覆盖面和数
额较低的校内贷款(后来普遍称之为校内贷学金)日益显露
出其“力不足”之处。
自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学生贷款计划,即
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1999年12月到2000年6月,为
解决担保难的问题,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决定对十八岁以
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无担保助学贷款,要求学校提供介绍人
和见证人,停止执行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特困生贷款
负有的连带还款贵任,并允许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呆坏账进行
核销。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各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面对
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
放的商业性贷款。经过这些政策调整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
放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与庞大的贫困生群体相比,仍
显单薄。[1]
2000年6月到2000年的12月,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
由八个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象由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包括研究生。信用贷款取消第二责任,
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
高等学校的职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二责任人不存在了。第
一责任人,即作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的学生,众所周知的特
点是:毕业后流动性大,对未来还款能力难以预期,信用水
平难以估测,对其发放的无第二责任人的信用贷款,其风险
可想而知。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已经建立起来的内部控制制
度,每笔贷款的经办人员和经办支行的效益和收人都与贷款
的回收情况相挂钩。贷款经办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
表现出市场理性,即在上级的一再鼓励下,仍然还是惜贷,
国家助学贷款的增加仍然与政府部门的希望相差很远。从
2001年初到2003年8月,为了加快国家助学贷款规模的迅
速扩大,进一步解除了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放贷责任。只要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
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
办人的责任。并同意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人营业税,进
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在各项政策
的推动下,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在日益扩大,然而这种
局面并没有维持很久。2003年夏季,由于l999年扩招的大
学生集中在该年就业,进人还款期的贷款学生日益增多,违
约现象的增多成为银行和财政部门不得不重视的问题。2003
年8月,贷款银行规定对于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生
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学校暂不列人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之列。
很多学校的学生在2003-2004年年度因此丧失了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的资格,无力支付的学费和住宿费只能由学校暂时承
担,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面临着新的困难。
为此,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
2007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高校将形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
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
原则,它与以往的资助政策体系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资助强度大,覆盖范围广,资助水平显著提高。新
设立的高校国家奖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
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学生;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补助
标准从原来每生每年4000元提高到5000元,每年有51万
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资助,约占在校生
总数的3%,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10倍。国家助学金资助标
准从过去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增加到2000元。每年资助340
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面相
当于过去的7倍。
(二)经费分担更加合理。《意见》明确了助学资金各方
投入责任。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
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所属院校,由中央负担;
地方所属院校,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
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
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和中部
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
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
定。同时,还规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全部由中央负担。
(三)注重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国家奖
助学金的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考虑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
的特点,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倾斜,
引导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促进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
构。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探索出的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
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在身份认定、信用
约束等方面优势突出,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国
家大力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并给予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2]。
然而新的资助政策体系虽在原有的资助政策体系基础
上,在教育投入、资助强度、覆盖范围、资助水平都有显著
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存在问题,有针
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1.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科学的贫困学生界定标准,以
保证高校资助工作准确、全面、公正地开展客观、科学地界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确定助学政策的目标群体,是
公平、公正地实施资助的必要前提。
2.构建外部救助与内在关怀相结合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经济、学业和心理的困难,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对于贫困
的大学生群体,除提供外在经济资助外,更应注重和解读他
们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状况、文化状态。
3.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保障。勤工俭学在如今
的高校里已经非常普遍。大学生在校外勤工俭学的过程中,
合法权利常受到侵害,如黑中介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
用工单位非法收取抵押金和保证金、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用
工合同、故意延长劳动时间、恶意克扣、拖欠工资、侵犯大
学生人身权利等。造成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屡被侵权的原
因主要有:一是国家现有劳动法存在着缺陷。根据劳动部颁
布的[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
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
这条规定使大学生勤工俭学时失去了保障,在法律保护上完
全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二是当大学生在受到侵权时,由于申
请执行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
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4.积极推进高校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制。目前,我国
高校已普遍实行了学分制,总体来看,这种学分制还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学分制,在学分、课程、毕业年限等方面的管理
还是缺乏灵活性。因此,高校要彻底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
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制,帮助高校贫困生走出困境。弹性
学制是一种以完全学分制为基础,集选课制、导师制、学分
绩点制三位一体的教学管理制度,是学分制的一种模式。与
传统的学年制相比,它以学分及绩点计算学生学习的质与
量,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教师,
自主选择学习年限弹性,对学生的管理以目标管理为主。
5.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广泛开展相对国
家助学贷款而言,生源地助学贷款具有自身的优势。由于生
源地金融机构对贫困生情况了解的更真实、全面,信息获取
方便,信息甄别成本低。而且,在生源地助学贷款还可以以
父母作为担保方,降低还贷风险。因此,新的资助政策体系
强调要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国有的地区率先开
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工作,对此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和尝试
6.建立和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制度。1)完善贫困生档
案,积极构建全校贫困生数据库,给认定工作提供一个科学
规范的平台。2)研究大学生校内消费行为,找准贫困生认
定的切入点。3)构建权利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对认定贫
困生有积极意义。4)严格认定程序,提高确定方式的规范
性和公正性。5)认定工作要注意贫困生的高发人群。6)加
强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培养团结、互助、礼让、关爱的
文明新风。
参考文献:
[1]李文利.高校学生贷款运行模式的中外比较和政策
分析[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