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01-18
财务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财税字[1995]第79号)
2.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3.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3.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处理。
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