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本文来自: 教务处(http://jwc.ahu.edu.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jwc.ahu.edu.cn/main/show.asp?id=595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明确责权,规范运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在我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由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有”的发展方向,积极引导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成立科技文化、文娱体育类社团。不得成立联合社团,不得加入跨校性社团。凡未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均为非法社团,学校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成立全校性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等书面材料,经负责人所在院系党团组织签署意见后,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由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 成立系级社团,由院系团总支(分团委)审批,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成立学术性社团,要以相应专业为依托,经有关院系的党团总支同意,会同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同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办法。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各社团接纳会员数量以有利于管理为原则。学生可视本人情况加入两个社团,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九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的社团,均为不合法社团,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校内教职工和校外相关专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教师,并书面报告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能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会长享有以下职权:1、任免社团各部门负责人;2、审核财务报销;3、主持社团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团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整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作鉴定并留档:
1、离(辞)职报告[离(辞)职原因,任期工作总结];
2、几务报告;
3、对新一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对被推荐为新一任社团负责人的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人选应提供以下材料:
1、自我鉴定;
2、上一任会长或社长推荐信;
3、院系党团总支的证明;
4、社团成员大会选举结果。
考核后,合格人选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任命书,新会长自任命书规定之日起履行职权;不合格人选责令社团重新推荐。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一切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批、登记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以社团内部为主,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利用假期可适当组织会员走出校门,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党团组织活动。当社团活动与校或各院系活动冲突时,应以校及各院系活动为主。
第二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协调有关社团活动,经批准各社团之间进行有关跨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必须事先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创办任何刊物,有关社团活动报道的文章和稿件一律纳入团学组织内部刊物进行交流,在校外刊物上投寄有关本校社团内容方面的文章必须先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出版非法刊物,禁止一切非法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团工作档案,各社团开展活动的文字、团片、物资及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上交社团管理是委员会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承办学校重大活动经费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向校团委申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各社团开展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励行勤俭节约,争取将有关活动与勤工助学相结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管理委员会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宁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校性社团由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各院系社团和各类兴趣小组由院系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管理,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常委组成。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团委委派,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并主持社团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
2、提名副主任人选;
3、审查成立新社团的申请;
4、签署任命各社团负责人; 5、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6、团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社团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报团委任命,协助主任处理社团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并行使主任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设常委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常委会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委半数以上离任的,应当重新选举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议,经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通过予以实施。各社团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负责人是社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社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督促实行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社团工作记录制、社团工作例会制、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一律不得刻制图章,社团与校内外联系工作均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由校园委盖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创新、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的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将以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6、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
的;
3、背弃社团守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违反条例规定将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会同校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直至解散该社团,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社团,还要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社团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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