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星级"平安校园"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文件
红教发〔2014〕159号 关于印发创建区级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及考
核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深化平安建设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区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有关创建星级“平安校园”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在全区各校园开展区级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校园要把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实际,治理与建设相结合,创新
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进展顺利。
二、严格标准,稳步推进
对照《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逐项逐条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确保每项工作高标准完成。各校园务必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星级“平安校园”自评自查工作,10月20日前向区教育局安全办提出考评申请,区教育局协调区综治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深入学校进行考评。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教育局要求,力争3年实现3星平安校园全覆盖,4星平安校园达到50%,5星平安校园达到30%以上。
三、严格考核,确保实效
区教育局将严格按照《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及《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考核办法》的规定,定期与不定期对各校园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创建和评比资格,对已创建“平安校园”的降低星级。对已取消或降低星级的校园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项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附件:1. 《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
2. 《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考核
办法》
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
2014年5月23日
附件1:
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
1. 成立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5分,每缺1项扣2分)
2. 广泛宣传深化平安红古建设和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学校师生对深化平安建设的知晓率达90%以上。(3分,每低1个百分点项扣0.2分)
3. 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参与率达90%以上。(3分,每低1个百分点项扣0.2分)
二、治安管理
4. 成立校园安全机构, 设立校园治安室(或警务室),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5分,无安全管理机构扣3分,无治安室3分,无专(兼)职保卫人员扣2分)
5. 学校门卫值班、日常巡逻、重点管控、安全教育培训、信息通报、安全工作档案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5分,每缺1项扣1分;未严格执行扣3分)
6. 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有相关文字记载,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3分,每缺1次会议扣1分;未严格执行扣3分)
7. 校园重点部位技防、物防设施齐全,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规范。(4分,每缺1项扣2分)
8. 坚持落实校级领导上下学时段带班执勤和日常巡逻制度,校园治安情况每天有记录,校园或学生发生的治安事件有台账、有分析。(4分,每缺1项扣2分)
9. 每周定期开展1次校园治安隐患排查,每学期开展2次全方位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排查台账。(4分,每缺1项扣2分未排查或无台账不得分)
10. 教职工遵纪守法,无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工作非法集会活动的情况,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5分,发生1例扣2分,2例及以上不得分)
11. 治安秩序良好,年内未发生师生群体性安全事故和打架斗殴事件,无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无师生设“黄赌毒”案(事)件。(5分,发生1例扣2分)
12. 年内无警示打骂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2飞,发现1起扣1分)
13. 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校园及周边重点整治活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良好。(3分,不参与不得分)
三、日常管理(25分)
14. 学校食堂建设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岗位责任、食品留样、员工体检、卫生清扫等制
度健全落实。(5分,每缺1项扣1分)
1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5分,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2;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扣3分)
16. 严格落实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加强对老化校舍、陈旧设施的管理、检查与维修,校内无危房。(5分,校内有危房扣3分,;校舍、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分;使用D 级危房不得分)
17. 严格落实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及剧毒产品的放置储存符合相关法规要求。(3分,不能严格落实的扣3分)
18. 校车和校园车辆管理规范。(3分,校车管理制度未落实扣1分;学校自备车辆未定期保养、维护或车况不好扣0.5分;校车有超载现象不得分)
19校园环境干净整洁。(4分,校园不整洁,道路不畅通,楼道有堆积物或公共卫生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的,每一项扣1分)
四、安全防范
20. 配备法制副校长,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宣传教育,增强师生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3
分,每缺1项扣2分)
21.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教育,师生具备一定的防火灾、防中毒、防踩踏、防触电、防不法侵害、防交通事故和应对地震、自然灾害能力。(5分,未开展的扣3分,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
22. 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并给予关注和照顾。(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未建立档案的扣2分)
23. 配设卫生室和心理咨询室,配备有专兼(职)的医务人员、卫生保健员和心理健康咨询员,并开展应急救治、疾病预防、心理咨询辅导等工作,(4分,无卫生室、心理咨询室的不得分,开展各种不力的扣3分)
24. 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各类应急疏散演练,每学期不少于1次。(5分,有演练,但没有形成常态化或参训人员不足全校80%的扣3分;未开展演练的不得分)
25. 大型集体活动向上级单位请示备案,预先对参与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预防突发事件预案并进行预演。(5分,未备案不得分;无预案扣3分;未预演扣2分)
附件2:
《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考核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平安红古建设安排和要求,为推动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各校园(含民办校园)星级“平安校园”的创建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对考核合格的,按照星级化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命名表彰。
第五条 将星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列为干部任期目标,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实行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特大事项:
1.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
2.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3. 严重刑事犯罪;
4. 严重影响经济秩序案件;
5. 严重生产安全事故
6. 严重公共安全事件。
(二)按照《红古区教育系统星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区教育局考核达到创建标准的。
(三)已被命名为3星、4星级平安校园的,可以继续申报上一星级平安校园。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每考核年度由区教育局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先期在考评把关,考评通过后报区综治委考核验收。
第九条 区综治委接到申报后,将由区综治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核准,并进行组织验收。
第十条 考核验收采取全面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座谈走访、征求意见、审核有关资料、开展公共安全感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区综治办根据考评申报、核准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平安校园建议名单,报区综治委同意后,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命名。
三、命名和奖惩
第十二条 星级“平安校园”由区委、区政府予以命
名。
第十三条 实行星级化创建,按照考核得分有高到低分分别确定为5星级、4星级、3星级三个等级,其中得分95以上的为5星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4星级,得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为3星级,85分以下或当年发生省市区其他“一票否决”事件的,当年不得评为“平安校园”。(本条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实行星级动态管理。星级评定后,发生第六条第一款事项的,撤销其命名称号;在省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与平安建设相关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因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批评的,相应降低1个星级;因平安创建工作出色,被中央、省、市、区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经验的,给予提高1个星级。
第十五条 命名后发现在年度考核中存在第六条第一款事项而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命名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选申报资格。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扣分时,每项以扣完基本分为限。
第十七条 发现隐瞒扣分事项的,按事项扣分标准2倍在考核总分中加扣分。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数字出现小数的,保留两位小
数。
第十九条 对过去已经命名的“平安校园”按照本办法重新考核和命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