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成功通过,试图解决“就业难”问题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亦接受了二审。这些紧紧贴近民生问题、声张民众最基本权利和愿望的立法,令底层百姓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亲近感”。
种种迹象表明,关怀弱势群体、破解民生问题的社会立法正呈现全面提速之势,并启动了中国立法的一次历史性转型。
纠正失衡的立法天平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了统治性思维,无形中忽略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价值取向也必然反映在立法领域,导致社会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孱弱,尤其是与高歌猛进的经济法形成了巨大反差。据统计,截止2007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223件法律中,经济法有54件,占24.2%,社会法为13件,仅占5.8%。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贫富分化、“三农”问题、下岗失业、劳资冲突、教育乱收费、看病难与看病贵、食品及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系列“社会病”开始显现,社会立法的缺失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瓶颈。
当时光的脚步跨过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时代后,不仅持续发作的“社会病”呼唤社会立法驶入快车道。客观上,大规模的社会立法也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近年来,公平、正义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经各种民生问题汇聚而成的社会氛围,为社会立法奠定了最坚实的观念力量和人文因素。在经济层面,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国家财政收入已达每年4万亿元的水平,这为社会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更多地反馈于民。更关键的是,随着“和谐社会”、“执政为民”、“民生至上”等执政理念的兴起,执政者成为社会立法最强力、最高效的主导者。去年,中共召开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对社会立法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诸多合力的作用下,立法必然由“追求效率”向“社会公平”转型,社会法的苏醒和勃发,也就成了水到渠成之事。
从2002年起,对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成为“两会”上最强大的声音,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等等,烙上了越来越鲜明的“民生立法色彩”。有统计表明,今年全国人代会收到的796件议案中,有794件属于法律案,其中大部分属于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社会法类,这与以往经济法类占优的格局形成了鲜明对比。
更加明确的信号是,2007年3月11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代会上明确指出:今年人大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公布了2007年立法计划。该计划所列举的20件法律案中,除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关涉民生利益的典型社会法亦准备在今年提请审议。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份立法计划中,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与物权法等“重量级”法律一起,被称为“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这个史无前例的论断,令人倍感新奇之余,也寓示了立法战略的重大调整。
“中国特色”的社会立法之路
传统的社会法定位,主要包含劳动法制、社会保障法制等等。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社会立法不仅呈井喷之势,而且集中指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坊间因此将2007年誉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之年”。如今,劳动合同法已成功完成了第一役,再加上前些年已经出台的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我国劳动法制完成基本架构已是指日可待。
不过,在民生问题极为突出的现实语境下,我国的社会立法并不应该仅仅束缚于传统的疆界。有专家对社会法的定位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按照这一理解,除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典型的社会法,凡是具备“社会法品格”、发挥“社会法功能”的立法,都应当从广义上纳入社会法阵营。
“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代会上掷地有声的宣告,使得1.5亿农村孩子从此卸去了学杂费负担。而为总理的庄严承诺提供法律背景的,正是八个多月前的一次修法行动。200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等保障公民基本教育权的全新条款,使得原本偏重于“教育管理”、隶属行政法类的义务教育法开始渐渐回归国民教育福利的本位,社会法品质日益清晰起来。
尽管社会立法的全面崛起已成定势,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因素,却使社会立法面临着重重阻力。
最为典型的是,社会保障原本是一种以社会公平为己任的制度安排,但城里人与农村人、职工与干部、行业与单位的各种差别,却使社会保障分化出种种不同等级的国民待遇,甚至最需保障的群体,反而最难沐浴社会保障的阳光。2005年的统计就表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尚不及总数的7%,而城镇人口享有的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和就业、教育、医疗等救助,与农民几乎无缘。
有统计表明,在全国财政性福利支出方面,占全国人口约20%左右的城镇居民占有95%以上份额,而占全国人口75%以上的乡村居民所占份额还不足5%。难怪一位著名评论家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中国八亿被拦在不公平制度下的农民,在未来岁月中将继续走完与城里人截然不同的余生!”
财力的羁绊、观念的滞后、国情的束缚、体制的积弊……诸多的现实难题,意味着社会立法必然是一个艰难的历程,甚至需要经受刮骨疗伤式的革命性风暴。
坚守社会法的品格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年底提交一审后,劳资双方、工会、相关利益集团等等分列两大针锋相对的意见阵营,双方博弈的焦点则是--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提交一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权益采取了明显“倾斜”的制度设计,并赢得了劳动者的一片叫好之声,但也遭到了许多企业、行业协会的强烈反对。为了放大“反击”的声音,资方在各地组织了大量“学习班”、“研讨会”。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一位朋友坦言,在短短两周内她曾受邀参加了4次研讨会,“每次都简直开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批判会,而且是逐条逐条地批!”
这场立法博弈的“惊险”之处还在于,劳动合同法草案遭遇了一些外商的强力阻击。一些在华外国商会、著名跨国公司纷纷向立法机构提交强硬意见,指责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最为激烈的一起事件是,2006年4月,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二十多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闯进在上海举办的一次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现场,以撤资相要挟,强烈要求修改草案。据当时在场的一位专家回忆,领头“闯会”者用英文大肆宣讲所谓的人力资源理论,指手划脚,趾高气扬,这令在场的法学界、工会、劳动部门人士极为气愤。
富于戏剧性的是,当在华外商竭力反对中国立法保护劳动者之际,国际人权组织、美国劳工组织、美国主流媒体等等却竭力支持中国的立法行动,并谴责一些美国跨国公司、商会在中国的不当游说活动。这场波及海内外的立法论战也因此被赋予一个传奇式的名称--“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全球保卫战”。
“直到法律通过前几天,一些大企业、行业协会还不断给我们打电话,说什么“你们这样搞我们没法干啦,要撤资啦”。”立法机构的一位人士坦言,“虽然压力巨大,但立法机关认定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旗不能倒!”正是秉持这样的立法理念,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反复修改、历经四审,也在个别条款上作了有利于资方的合理调整,但总体而言,仍然坚守住了劳动者权益至上的底色。
在中国立法史上,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面对强势的资本、利益集团,面对“撤资”等现实压力,立法者没有退缩,亦不受要挟,而是表现出了卓越的政治远见,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立法的精神、关怀弱势群体的权益,这是立法理念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它对于中国未来的社会立法,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示范意义还在于,它是立法民主化的一次成功实践。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这一数据创造了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史的新纪录。普通劳动者的诉求正是通过此次“全民立法”运动得到了全面释放。一年过后的2007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就业促进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11020件公众意见。
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立法不断走向常态化的民主轨道,不仅能最大限度地表达民间诉求,而且能有效动员民间力量监督可能发生的“立法不公”,而这,恰恰呼应着公平、正义的社会法价值取向。
“政府责任”浮出水面
“政府责任”的提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以前一些劳动法律中不曾出现过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一位专家如是评价。草案更大的亮点在于,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这意味着,今后考核一地政府的政绩时,不能只看GDP增长了多少,也要看是否有效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难题。这样的制度设计,被普遍视为是对一些地方“GDP崇拜情结”的有力纠偏。
张扬“政府责任”的社会立法理念并非偶然,近年来,在一根叫GDP的指挥棒的牵制下,政府就像一个极具野心的“投资商”,耗费大量财力办企业、上项目,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只能分到一些“残羹剩饭”。近年来各种民生问题日趋严重,一大根源就是政府偏离了公共财政的“管家”角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严重匮乏。
有数据表明,2006年,我国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不足1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约有三分之一的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在我国香港地区,财政也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
显而易见,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通过立法手段构建惠及全体国民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问责制,推动政府从赢利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督促国家肩负起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等等,都是社会立法应当完成的历史使命。
各种信号表明,我国已踏入社会立法的黄金期。这既是中国立法的一次历史性转型,也将全面提升中国社会的精神气质。也许,许许多多普通百姓无法领悟这些宏大的意义,但他们一定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全面崛起的社会法,将给他们送去越来越多的温暖、关怀和权利,也将带给他们一个更加公平、正义、人道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