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六大原则
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原则和要求直接影响到合议庭的功能能否实现。为使合议庭评议实现民主决策的目标,合议庭评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禁止弃权原则。合议庭制度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3人、5人、7人等的单数,其目的就在于合议庭进行表决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弃权,这一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对案件进行表决的权利。
平等参与原则。成员地位平等是实现合议庭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所有参与评议和表决的合议庭成员,不论其资历深浅、年龄长幼,不论是职业法官还是陪审员,都应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独立表决原则。是指合议庭成员在评议过程中不受其他成员或外部力量的影响,以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为标准对自己参加庭审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论证,作出独立的评判。这里所说的独立,一方面强调合议庭内部成员间是相互独立的,另一方面强调的是合议庭整体对外独立,最后得出的评议结论不受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集中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是庭审和判决的联络环节,是庭审的自然延续和判决的形成基础,应有连续性,所以庭审后应当即时对案件进行评议,防止庭审信息由于各种原因而遗失或淡忘。
过半数决定原则。过半数决定原则并不强迫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必须改变自己的观点,也并不意味着达成的过半数意见就是绝对真理,采用过半数意见作为裁决结论只是因为推定它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作出的最佳判断。
少数意见公开原则。既然合议庭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那么就自然应当尊重不同法官的不同意见,使其在判决书中得到呈现和反映,有少数意见的判决书才是完整的判决文书,才更能体现出民主的精神。
○陈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