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金 箱 最 高额抵押 、最 高额 抵押权 担保 的债权确 定和 最 高额抵 押权确 定登记 某 市登 记机 构 就 最 高额抵 押 提 出 了以 下 几个 问 题: 这 种 形式 比较 方便 。 二 、 最 高 额 抵押 所 约 定 的债 权 发 生 期 间 , 没 对 并 有 最 长 时 限 的规 定 ,这 一 期 间 可 以 由当事 人 自行 约 条 规 定 ,没有 约 定债 权 确 定期 间或 者约 定不 明确 , 抵 1最 高额抵 押 和一般 抵 押有 哪 些 主要 差 别 ;. . 2最 同是 最 高额抵 押合 同 ,但 一 次就 放足 贷款 限额 的 , 是高额抵押是否有最长时限的限定;. 3 当事人签订 的合 定 , 至可 以不约 定债 权确 定 期 间 。 《 法》 2 6 甚 物权 第 0 否还是最高额抵押 ;. 4 最高额抵押是否一定要办最 高 押 权 人 或 者 抵 押 人 自最 高额 抵 押 权 设 立 之 日起 满 2 年 后请 求确 定 债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符 合这 一条 件 时 这可 以提 出请 求 , 并不 是说 没有 约 定债 权确 定 期 间应 当 限 定 为 2年 。 额抵押权的确 定登记;. 5 在什 么情况下, 当事人 必须 要 申请办理最 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金绍 达 : 一、最高 额抵 押 是指 抵押 人 与抵 押权 人 协 议 , 在 三 、 同是最 高额 抵 押 , 次就 将 贷 款 限额 放 足 合 一 的, 然是最 高 额抵 押 。 仍 因为在 贷款 限额放足 时 , 表 从面上 看 债权 的数额 已达 到 了最 高 债权 额 的限度 , 的 新最高 债权额 限度 以 内, 一定 期 间 内连续 发 生 的债权 对作担 保 。与一 般 的抵 押权 相 比 , 高 额抵 押 权有 以下 最不 同点 : 债 权如 果再 发 生 , 就超 出 了担 保 的范 围 。 因此 , 很像 是 普通 的抵押 权 。但 实 际上 两者 是 完全 不 同的 : 因为 贷 款 人 一旦 清 偿 贷款 , 果 是普 通 的抵 押 权 , 清 贷款 如 还 后 主债 权 就 消 灭 了, 押权 也 随之 消 灭 ; 最 高额 抵 抵 而 押 则 不 同 , 果 在最 高 额抵 押所 约 定 的期 限 内清 偿贷 如 款, 由于 最 高额 抵 押 的特 殊 性 , 押 权 并 不 因此而 消 抵灭 。 约 定期 间届满 前 , 有可 能产 生新 的债权 , 在 还 该债 权 仍 然属 于担 保 的范 围 。 果 因为债 务人在 约定 期 间 如 届 满 前 提 前清 偿 了债 务 , 注 销抵 押 权 , 么 以后 新 就 那 的债权 就 不 属于 担保 的范 围, 显然 是和 当事人 原来 这 的约 定不一 致 。 四 、最 高 额 抵 押 权所 担保 的债 权 本 来 是不 特 定 1 担保 的债权 是 不特 定 的, 不 能具体 地 肯定所 . 即担 保债 权 的数 额 ; .最 高 额抵 押 权 并 不 以主债 权 的 2 存 在 为前 提 ; 3.双 方在 最 高 额抵 押 合 同 中约 定 的期 间是主债 权 确定 的期 间 ( 或称 为 主 债权 发 生 的期 间) , 而 非主债 权 的履行 期 限 。 最 高额抵 押权 所 担保 的债权 是 不特 定 的, 一般 是 为将 要连 续发 生 的债 权进 行 担保 , 也可 以是为 已经 发 生 的债权 担保 ( 高额 抵 押权 设 立前 已经 存 在 的债 权 最 可 以转入 最 高额抵 押 担保 的债权 范 围) 究竟 在 实际 。 上将 会发 生多少 债权 , 当事人 自己不 一定 能预 知 。 最 高额 抵 押权 并不 因担 保 的主 债 权 数 额 为 零 时 消灭 。这种 抵 押权 并不 像 一 般 抵 押 权 那 样 从 属 于 债 权, 而是 从 属 于另 一 种 债 的 关 系 , 抵 押 人 与抵 押 权 即人 协议 并 由此而 产 生 的一 系列 连续 的债 的关 系 ( 著名 的 , 由于一 定 原 因 ( 《 但 如 物权 法》 2 6条 规 定 的六 第 0 种情 形) 原 来不特 定 的债 权就 变 为特 定 的债权 。 中 , 其最 为 多见 的就 是抵 押 当事 人 约 定 的债 权 确 定 期 间 届 学 者谢在 全先 生将 其称 之 为“ 础 关系 ’。 基 , )设立 最 高额 抵押 权 以后 , 押 当事 人 不必 再 为约 抵 定期 间 内发 生 的每 一起 债权 去 设 定担保 。 因此 , 当事 满 , 次 应 是人 民法 院对抵 押物 的查 封 。 其 通俗 地 来讲 , 高 额抵押 权 的确 定就 是 把最 高额 最抵 押 权 所 担 保 的债 权 固定 下 来 。担 保 的债 权 一经 固 定 , 不 再具 有 最 高 额抵 押 的特 征 , 变 成 了一般 抵 就 而 押权 。 并 非 是 最高 额 抵 押 都 要 办 理最 高额 抵 押权 的确 人 设定最 高额 抵押 权 并 经登 记 机关 登记 后 , 押权 就 抵 依法 成立 , 了要把 已经存 在 的某 一债 权 转入 最 高额 除抵 押担 保 的债权 范 围以外 , 必再 将 以后 的债 权 合 同 不交给 登记机 关 。 当事人 设 定最 高额 抵押 的主 要原 因是 定登记。 一是 得 屋登记办法》 下称 《 ( 办法》 已规定登 )20.期 o 89,39总 期 籼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丝 我 国房地产 经纪企 业 扩 张 的行业 背景 与模 式选择 崔 裴 华 东师 范大 学东方 房地产 学院 企业扩 张 是企业 发展 的重 要方 式 , 企业 生命 周 是期 中 的重 要阶段 , 同时也 是产 业发 展过程 中的必 然现 合 的范 围仅 限于 同一经 纪机构 内部 , 其所 利用 的信 息 技 术也 无 非是 计 算机 数 据库 、局 域 网等 普通 信 息 技 术 。 从发 达 国家 和地 区房地 产经 纪业发展 的经验 来 而 看 , 托 于快 速 发展 的信息 技 术 , 地产 经 纪行 业 可 依 房 以通 过 建立全 新 的行业 运行 模式 , 采用 最先 进 的信息 技 术 ,在更 大范 围 内整 合房 地产 市场 及相 关信 息 , 进 一象 。从本 世纪初 开 始 , 国房 地产经 纪 业在经 历 了前 我 期近二十 年 的萌芽 、 起步 、 崛起 之 后 , 始 了全面 的扩 开 张 。如何 正确 把握 房地 产经 纪企 业扩 张 的行 业 背景 , 如何合 理选择 企业 扩 张模式 , 值得 广大 业 内人 上深入 思考 。 一步提 高其 促进 房地 产市场 流通 的 功能 , 并通过 各类 、我 国房地产 经纪企 业 扩张 的行业背 景 信 息 的深度 加 工 , 围绕 房 地 产 市场 流 通提 供 专业 咨 当今现 代服 务业 迅猛发 展 , 房地产 流通 形 式不 断 演进 , 都在推 动房 地 产经 纪业从 传统 服 务业 向现 代 服 务业 转型 , 主要表 现在 三个方 面 : 询 、 问等高 附加值 服务 。 顾 2 行业 知识和 技术 密集程 度大大 提高 , . 专业化 分 工 向纵深发 展 1 以先 进 的信 息技 术 为 主 要 依 托 , 大 提 高 信 . 大息 整合 、 开发与利 用 的能级 传 统 的房 地产 经 纪业 主 要 集 中于 住 宅 的租 售 居 间、 理 等 , 代 住宅 市 场 以买卖 为 主 的流 通 方 式使 得 房 地产 经纪业 并不 太关注 房地产 使用 过程 中 的问题 。 而 传 统 的房 地 产经 纪 业主 要 利用 其 所 掌 握 的房 源 信 息 和 客源 信 息 , 过 供 需配 对促 成 交 易 , 通 其信 息整 记的程序 由当事人 启动 ( 出登 记 申请 ) 是 否要 办最 提 ,作 为现 代 服 务业 的房 地 产经 纪 业 更 多地 拓 展 到 了种 登记。 当事 人约 定最 高额抵押 权 随同部分 债权 的转让 高额抵押 权 的确定 登 记 , 申请 人根据 其 需要 白行 决 由 定。 二是 最高额 抵押权 担保 的债权 确定 是依据法 律 的 规定 , 只要 符 合 《 权法》 2 6条 规定 的几 种情 形 , 物 第 0 最高 额抵押 权所 担保 的债权 就 告确 定 , 并不 是要 等 而 到办 理 了最 高额抵 押权 的确 定登记才 确 定 。 五 、 实 际工 作 中 , 在 当事 人 一般 没 有 必 要办 理 最 而 转移 的 ,应 当在办理 最 高额抵押 权 确定 登记之 后 , … …办 理抵押 权 转移 登记 ” 请注 意 最后一句 是“ ( 办理 抵押权 转移 登记 ”而 非最高 额抵 押权 的转 移登 记 , 因 为最高 额抵 押权 所担 保 的债权 一经 确定 , 已经 变成 了 一般 的抵押权 ) 在 这种情 况下 , 。 当事人 在办 理最高额 抵押权 确 定登 记前 , 登记机 构 无法 为之 办理抵 押权 的 高 额抵押权 的确 定 登记 。 即使 有少 数要 办 的, 也是 出 于 当事人 自己的需要 : 如在最 高额 抵押权 担 保 的债 权 转 移登 记 。 当事人 申请 办理 最 高 额抵 押 权 的确 定 登 记, 目的是 为 了消除这 一障 碍 。 因此 , 实际 工作 中 , 然最 高额抵 押权 担保 的 在 虽 债权确 定 是普遍 存在 的 , 是 要到登 记机 构办 理最 高 但确 定前 , 权人 要求 转让 部分债 权 并要办 理抵 押权 的 债转移 登记 。 因为 《 办法》 5 第 6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 “ 的债 权 确 定前 , 权 人转 让 部 分债 权 的 , 当事 人 另 债 除有约 定外 , 房屋 登记 机构 不得 办理 最高额 抵押 权转 移 额抵 押权 的确定 登记则 是极 少的 。 王 雨晨 /责 任编 辑 : 蛳 ㈣4O蝴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