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201506)
安全生产月事故案例学习
一、湖北瑞洁化工有限公司因工人操作不当引发爆炸起火 事故时间:2014年8月21日13时56分
伤亡人数:无
事故经过:
厂房内生产的半成品甲醇发生猛烈燃烧,厂房外30多桶成品甲醇因烈火炙烤随时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经技术人员介绍,爆炸燃烧物体甲醇(CH3OH)锅炉,其性质低毒、易燃、易爆。
事故救援:
消防立即出动5辆消防车、21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在离现场3公里附近,消防官兵远远就看见滚滚浓烟。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后,战斗一班在火场正面出一支水枪占据地理优势对火势进行压制;战斗二班在火场的侧面出两支水枪冷却罐体,防止火势扩大和二次爆炸;警戒组对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供水组迅速寻找水源对消防车进行供水,确保供水不间断。同时大队全勤指挥部也到达现场指挥灭火处置工作。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随后,为防止复燃,中队官兵利用火钩对火场进行清理,在确认不会复燃的情况下返回中队。
事故原因:
火灾的初步原因是工厂技术人员操作不当。
二、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试运行管道故障导致氨气泄漏 事故时间:9月7日15时45分
伤亡人数:33人中毒
事故经过:
该厂区内东南角厂区生产线氨气压缩机在正常开车过程中主火炬突然熄灭,氨气及高浓度氨水从火炬筒喷出,造成火炬周边氨气超标排放事故,氨气及高浓度氨水从火炬筒喷出洒落,造成火炬区局部污染,
部分职工吸入性中毒。厂区南侧公路上的客运公交车和私家车恰好途经事故区,导致司机和乘客出现氨气接反应。共导致33人氨气吸入性中毒。其中,轻微中毒27人,中度中毒2人,重度中毒4人。7日18时至22时,泄漏的污染物经企业采取喷水稀释和自然扩散,宁东环保局连续对厂区周围空气中的氨及硫化氢等气体情况开展了3次环境应急监测,最后一次监测未检出氨气和硫化氢,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已达标并恢复正常。
捷美丰友为泸天化控股子公司(000912),主要运营投资40多亿元的宁夏大化肥一期项目,该项目今年7月刚刚投产并试运行,投产仅两月就发生此起氨气泄漏事故。
事故原因:
经初步调查事发时该厂氨气压缩机三段出口出现压力偏高,工人打开三段出口放空阀,三段出口放空气排入氨火炬管道,但氨火炬管道积液导致放空气受阻,放空气聚集到一定压力突然喷出,导致保存火炬熄灭,氨气及高浓度氨水从火炬筒喷出。
三、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油田平台违章作业导致闪爆事故
事故时间:2014年8月11日21时40分
现场施工承包商:陕西省靖边县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伤亡人数:无
事故经过:
该公司代管的陕西省靖边县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城40609钻井队,在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安平179井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发生井场闪爆燃烧事故,现场火焰约20米高,造成井架烧毁、钻具报废及部分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原因:
该钻井队在下完油层套管、循环钻井液过程中,钻井液循环不充分,循环压井时间滞后,地层油气侵入井筒形成溢流并膨胀上窜,形成的油气混合物从高压软管出口处瞬间喷出,夹杂的岩屑与管口金属等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发生闪爆燃烧;同时未及时采取任何关井措施,致使火焰
从排污池顺高压软管燃烧至井口,导致井架坍塌损毁。另外中石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钻井工程承包商的选择、考核把关不严,以包代管;承包商陕西省靖边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松懈,违章违规作业,应急处置能力严重缺乏。另外2014年6月8日,长庆油田位于定边县贺圈镇的采油三厂17-34井在试油过程中由于地质压力过大发生井喷,直接污染土地2.3亩;2012年,长庆油田就曾因为多起原油泄漏事故,受到时任陕西省省长赵正永的亲自批示,并罚款10万元。
四、南京化工厂“7.28”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15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南京市各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省委书记梁保华、省长罗志军,市委书记朱善璐、原市长季建业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公安、武警、消防、环保、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救援。爆炸现场事故发生地位于南京城北幕府路高丽家具港旁。据现场目击者丁先生说,他家离事故发生地300多米,事故发生时,他感到房屋出现了2-3秒的晃动。一股强大的冲击波迎面袭来。起初以为是地震,后来才知是由爆炸引起的。离爆炸地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毁坏严重:屋顶坍塌、玻璃破碎,有的钢筋水泥都被炸开。距离爆炸点50米处的公路上,1辆公交车的玻璃也被震碎,多名乘客受伤;1辆集装箱卡车上面的集装箱板也都震凹进去。
爆炸事故造成周边居民住房及商店的部分玻璃破碎,建筑外立面局部受损。火苗窜起10多米高,目击者称,爆炸时可以看到有明火窜起,火势很猛,窜起的火苗大概有10米高。爆炸发生后,喷射的火焰同时也引发了远处其他几个地方着火。可以看到由于爆炸和大火引起的浓烟有十几层楼高。在距离喷火点大概100米左右有一栋房子受到震动后倒
塌,附近的群众介绍那是个大约两层楼高的厂房。据说有人员被埋在倒塌的废墟下。
(二) 事故调查
国家安监总局28日引述江苏省安监局的报告称,当天9时30分许,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附近进行的拆迁作业现场,因施工挖断了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泄漏,旁边的一私家车主启动车辆时产生明火引发爆炸。
经了解,发生燃烧爆炸的南京迈皋桥原塑料四厂厂内管道系由金陵石化输送丙烯的原料管道,塑料四厂已实施搬迁改造,厂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周边居民大部分已经搬迁。在拆迁施工中造成管道破损、丙烯泄漏。拆迁方邵殿军、董来荣,是以扬州宏运公司名义承接化工厂的拆迁工程。当合同约定的厂房部分拆完后,董来荣于2010年7月26日私自挖掘地下管线,卖钱牟利,2010年7月28日,碰断丙烯管道,引发爆炸。警方材料显示,地下管道所有方的监管人蒋山尊,也有违规责任,他在不带地下管线图的情况下,在现场随意设置警示牌, 导致禁区划定存在重大遗漏和安全隐患。南京市政府召开7·28事故第三次新闻发布会,70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会上透露,南京废弃工厂爆炸案被拘4人中 3人系裙带关系。[1]
(三) 事故处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关区人民法院、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分别对南京“7·28”事故三起关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至9年有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在组织拆迁南京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下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栖霞区房 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在明知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
被告人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 拆迁办的名义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栖霞区拆迁办拆迁安置科原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的行为均 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溧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 组织董来荣及方强锋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锋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锋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上的尘土,将丙 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5名被告人则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五、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事故
2013年10月18日4时26分,位于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的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车间,发生物料泄漏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邓向阳副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下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安办督〔2013〕10号)和《事故警示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3〕21号),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安 监总局监管三司及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同志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彻查事故,举一反三,切实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委常委、副市长田青云带领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对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 府成立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
局、市总工会、广饶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化工、质检、阀门等方面的专家,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固定资产约2500万元,员工40余人。其前身为2005年7 月成立的广饶县润恒工贸有限公司。2008年8月,广饶县润恒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变更为 化工产品加工销售(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及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之后,该公司又多次变更法人、股东、 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2013年2月,公司股东会议确定,股东由董文生、古璞、王晓文、东营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19%、20%、 10%、5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文生。
该公司医药中间体项目主产品为2-氯-5-三氟甲基吡啶(产能150吨/年),副产品盐酸、氢氟酸、次氯酸钠,原料为2—氯—5—甲基吡啶、液碱、氯气、 氟化氢。该项目原装置由山东鲁新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工艺为沈阳阜新化工研究院王兵个人提供,2008年3月份开工建设,2008年8月建成。建成 后,因工艺调整、资金短缺及内部股权调整等各方面原因,该项目一直无法正常开工生产(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多次进行过设备调试和实验性生 产)。2013年3月至10月,润恒公司对项目部分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换了氯化釜、氯气缓冲罐,氯化釜的容量由1立方扩大到2立方。扩建了精馏和尾气吸收 装置,精馏装置增加了蒸发罐和接收罐,尾气吸收装置更换为降膜
吸收塔,处理能力由45立方扩大到120立方。润恒公司在改扩建期间,分别于2013年4 月、6月、8月、9月进行过生产,每次生产5至14天不等。2013年10月10日,设备改造全部完成,13日投料开工生产。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10 月13日,该公司完成工艺设备改造后,开始投料进行氯化、蒸馏工序生产,准备下一步氟化工序反应物料。10月15日至10月17日,进行第一次氟化工序生 产。10月17日9:45,开始投料进行第二次氟化工序生产。10月18日4时22分,氯化岗位操作工于金庆发现与1#氟化釜连接的截止阀出现异常,发生 轻微渗漏现象,并通知氟化岗位操作工张新江进行现场查看和确认。4时25分,张新江携带维修工具对截止阀进行维修,于金庆在氯化釜处旁观。张新江将工具固 定好,两手握住氟化釜上方管道,用脚踩踏工具,整个人站在工具上面加力。4时26分,张新江又使用管钳,卡住截止阀阀盖六角,进行紧固。此时,截止阀阀芯 突然与阀体分离并在压力作用下弹出,氟化釜内物料瞬间从截止阀阀体与阀盖螺栓接口处大量喷出,将刚来到二层平台查看的武文光(处于截止阀阀杆正前方)由二 层平台防护栏缺口处冲击到车间地面,同时氟化釜内物料在车间内迅速大面积扩散。
事故发生后,同班操作工李如涛、李国营、李振友等随即将在车间内靠近正门南门口躺着的武文光救出。于金庆、张新江随即由车间南侧斜梯疏散到车间外。李如涛 等人把三人架到水管处对三人采取了冲洗措施。李国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5时,医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受害者运往广饶县人民医院并在车上及医院内进 行了急救处理。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氟化氢中毒,死亡”。 车间主任张永刚于5:20赶到现场,指挥工人对其他反应釜及系统内的物料进行了排空,并采取了停炉、停电、停水等紧急停车措施,于6:30左右处置完毕。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氟化岗位操作工张新江违章操作,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氟化釜处于带压状态下,使用管钳对已关闭到位的截止阀进行压紧阀盖作业,致使截止阀连接螺纹受力过大引起结构失稳(滑丝),造成含有氟化氢的有毒物料喷出。
2、间接原因
(1)润恒公司
非法生产。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许可手续,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非法购买剧毒危化品氯气、非法使用未经登记注册的压力容器;拒不执行相关部门停产指令,擅自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符合公司实际并未行文公布,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设备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及 时;车间内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未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
(2)监管部门
陈官乡党委、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扎实,安全监管不得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按照《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字〔2013〕37号)要求,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未依法予以 取缔。未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润恒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指导督促、监督管理。2008年以来,陈官乡政府各相 关单位多次到润恒化工公司进行检查,对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环评验收督促不到位。
广饶县安监局作为该县安全生产综 合监管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地组织开展该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 检查,对企业拒不执行停止生产指令的行为,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对企业检查
不仔细、不认真,未及时发现企业今年实施的改建、扩建工程,对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行为,查处不力、措施不当,跟踪治理不到位。
广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辖区内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职责,未按照全县“打非治违”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中未 发现与发生事故阀门直接相连的压力容器未注册登记,未将该压力容器纳入监管范围。对润恒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督促 整改不力。
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对辖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查处润恒公司非法采购、使用、储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广饶县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董文生,润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生产、工艺等工作,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在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和进行环保验收、消防审批、压力容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部门停 止生产指令,非法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其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已被司法机关于10月24日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依 法追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永刚,润恒公司生产车间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张新江,润恒公司氟化岗位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李如涛,润恒公司生产车间氟化班长。作为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润恒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王晓文,润恒公司总经理。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润恒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李景芳,中共党员,陈官乡政府安监办副主任。负责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没有认真排查和及时报告辖区内存在 的非法生产等安全隐患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聂在禹,中共党员,陈官乡政府副乡长兼安监办主任。负责全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曾多次到企业却未发现该企业非法生产的情况,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县乡两级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部署,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认真排查和报告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孙建国,中共党员,陈官乡副乡长兼企管办主任、园区办主任。负责该乡企业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对该企业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督促不力,对该 企业一直纳入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未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孙国玉,中共党员,陈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作为乡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要求,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办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组织领导取缔非法生产企业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胥高远,中共党员,陈官乡党委书记。主持陈官乡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乡安全工作不力,对发生事故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疏于管理,对本乡开展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利国,中共党员,广饶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对该企业检查不全面、不仔细,未发现企业非法生产、改扩建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高成修,中共党员,广饶县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参与“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认真,对分管的辖区内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后跟进措施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侯风祥,中共党员,广饶县安监局副局长。作为广饶县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不 力、查处不严,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发现企业今年的重大改扩建工程,未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非法生产企业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黄蓬 勃,中共党员,广饶县安监局局长。作为广饶县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广饶县危化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对该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 不到位,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处置措施不力,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局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崔建国,中共党员,广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专职人员,负责对陈官乡区域内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未按照工作分工要求认 真开展日常检查,未及时发现该企业压力容器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李广洪,中共党员,广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特检科科长。未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辖区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安全监察的职责,对该企 业检查不到位、不仔细,检查中未发现该企业有未经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并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刘吉安,中共党员,陈官乡派出所民警。负责辖区内危爆物品的治安管理,对该企业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购买、使用、储存剧 毒危险化学品情况并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慧杰,中共党员,陈官乡派出所所长。未认真贯彻《广饶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要求,开展辖区内涉爆涉危领域检查,对派出所危爆民警履行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燕东军,中共党员,广饶县政府副县长,广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危化品安委会主任。作为分管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导广饶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并 进行通报批评。
(五)相关行政处罚和问责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润恒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润恒公司执行董事董文生、总 经理王晓文处以其2012年度收入的4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广饶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润恒公司。
3、建议责成陈官乡党委、政府分别向广饶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广饶县人民政府向东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吸取“10.18”事故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 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类生产经营项目带病上路,全面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要 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制度化、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切实提高“打非 治违”质量,做到真查细查、真改实改;要建立“打非治违”的日常协作机制,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强 化调度,互通信息,确保各部门、单位职责落到实处,避免“打非治违”大而化之、流于形式。要切实落实
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要严 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
2、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加大对基层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采取 “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形式,提高日常执法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 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生产经营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特种设备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批准和注册登记的情况,坚决不得进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无证 上岗;全面彻底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能力。
3、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 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继续抓好建设项目排查 清查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危化品项目,防止出现新的违规建设行为,严防安全生产条件差、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上马,把好项目准入关;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 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全面履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 良好局面。
六、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批示要求,千方百计做好善后工作,救治伤员,安抚家属,安排 好其他工人的生活,同时,举一反三,清理安全隐患。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尽快查清原因,分清责任, 严肃问责,吸取教训,防范事故发生。郭树清省长等省领导和省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对做好事故抢险救治、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 作提出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分别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批准,11月18日,成立了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李世瑛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和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政府潍 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 防、制冷、特种设备、化工、材料、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龙源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经寿光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位于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为7名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裴九志,注册资本 1060万元。经营范围为蔬菜加工、储藏和进出口,主要从事胡萝卜的种植、清洗、包装和出口业务。企业现有固定员工18人,高峰期临时用工达800余人, 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年生产能力5000吨,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该企业于2008年8月2日取得寿光市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认可 证》,2010年6月4日取得潍坊市外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 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
11月16日18时36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 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 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18时41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潍坊市、寿光市党政 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特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160余名、公 安干警150余名、城管人员100名、化龙镇机关干部50名、企业专职消防员20名,出动消防车27辆、企业专职消防车3辆、医疗救护车11辆、工程车 11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21次
现场搜救,经排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间当班员工129人,99人逃生,18人死 亡(1名装卸工,事故时在车间打水),13人受伤。火灾于当日23时10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企业制冷工为防止制冷设备损坏、液氨泄漏,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制冷间,切断了制冷系统电源。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结束后,事故现场恒温库、冰池和氨 管道仍存有液氨。由于部分管道过火后弯曲、塌落,火场高温使管道内液氨气化、压力升高(现场检测为0.7MPa,正常运行压力0.2MPa以下)。调查组 组织制冷专家和化工专家,制定了液氨回收处置方案,于21日10时开始回收处置制冷系统中的液氨,至21日17时30分,系统中液氨抽移完毕,共抽出液氨 5.26吨,全部导出并运送至安全地点。22日下午氨制冷系统中的氨气吸收完毕,并用水进行冲洗。
当地政府已对残留现场的胡萝卜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事故现场反复消毒杀菌。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18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18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 会稳定。截止12月29日, 18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火化,遇难者家属全部离开寿光;13名伤者工伤补助全部发放到位,并全部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 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 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恒温库和厂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
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 物具有引燃性)。二是恒温库顶层为可燃物苇簸,车间吊顶采用可燃材料PVC。三是车间内有大量包装纸箱,可燃物较多。四是整个车间全部连通,火灾发生后, 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间。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二是 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龙源公司未 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2、间接原因。
龙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着火厂房为非法建筑。该企业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建设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着火厂房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规定,缺少应急照明,厂房内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钢结构车间未作防火处理,恒温库内大 量使用非阻燃性聚氨酯泡沫和聚苯乙烯保温材料,顶层为可燃苇簸吊顶,车间内吊顶为可燃PVC,车间内纸箱包装物等可燃物较多且占用疏散通道。
(3)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工作无专人负责,并因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化龙镇派出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把龙源公司作为“九小场所”进行管理,未将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 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大量临时用工的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寿光市消防大队予以重点监管;对龙源公司开展
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重处罚,轻整改,对检 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
(2)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并列为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没有按规定予以复查落实,致使安全隐患没有 进行整改消除;在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不细致,双方沟通衔接不到位;未指导化龙镇派出所对龙源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
(3)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督促指导寿光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问题失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寿光市农业局未认真履行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 求,对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对龙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督导不力、指导不到位。
(2)化龙镇安监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力,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要求不高;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对检查中 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纠正制止不到位;对寿光市安监局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 况。
(3)寿光市安监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2013年8月检查龙源公司时指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综合协调农产品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不力;督促指导化龙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
国土、建设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到位
(1)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龙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巡查制止、执法检查失职,2007年和2012年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 处罚时,已发现火灾事故的北厂区东侧违法占地的情况,但未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进行查处。在历年组织开展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 治等专项活动中均未对龙源公司进行查处。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处罚后续整改工作落实不力,在龙源公司非法占地处罚既未落实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就予 以结案,导致火灾事故的厂房违法占地事实仍存在。
(2)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村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开展不力,对龙源公司非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等问题失察;对龙源公司未批先建、手续不全厂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
(3)化龙镇裴岭村任由龙源公司非法占用农田违规建设,未及时进行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化龙镇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排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岗位职责分工不够明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镇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到位。
(2)寿光市政府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 的部署要求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领导组织不力,安全 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及时解决龙源公司存在的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3)潍坊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督促指导寿光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裴九志,中共党员,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 设置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建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建议工商部门终身禁止其注册企业(单位)法 人。
2.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 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 捕。
3.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对车间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4.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由其管理的8号冷库风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致使线路过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卢猛长,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负责化龙镇裴岭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2.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3.张洪光,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今负责镇安监所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4.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单林,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指 导民警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组织辖区内单位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李秀峰,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对 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3.李宗金,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能协助大队军政主官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消防民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不力;企业检查情况与派 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刘建波,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对消防民警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未安排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 改;督促指导大队消防民警做好片区消防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 消防法律手续和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 处分。
5.刘志勇,中共党员,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督促指导寿光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对消防大队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6.张林林,群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7.丁立海,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涉农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苗飞,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 降级处分。
9.王鲁生,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分管工商贸科,牵头工矿商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业务科室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 化龙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徐云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 中,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王新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 项整治等活动中,对2007年和2012年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执法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 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徐同松,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工作领导不力,对龙源 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行政处罚落实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3.王永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执法监察不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 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
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 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崔世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局执法办,分工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违 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 分。
15.裴升祥,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未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龙源公司非法占用本村土地违规建设厂房问题。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 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建设、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领导开展规划、建设、国土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镇开展安全生产 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8.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 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 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19.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化龙镇政 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0.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农业。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督促指导市农业部门履 行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2.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
1.建议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副市长潘强诫勉谈话。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建议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4.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5.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潍 坊市、寿光市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 地方、部门和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潍 坊市、寿光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 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 故发生。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企业,要学法、守法,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国土、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 设活动。要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坚决克 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 应对
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潍 坊市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要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 部登记造册。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依法强制整改。要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 消防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 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食药、农业、商检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对企业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核实。 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潍 坊市和寿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遵守建设管理流 程,依法进行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 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非法违法用地实 施“零容忍”,该强制执行的坚决强制执行,决不能“一罚了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 中时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消防领域立即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检查要突出农产品、食品、 药品、鞋帽、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工集中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和监管薄弱企业。对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安 全出口设置不合理或堵塞、消防设施不符合要
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人员紧盯到底,杜绝“一查了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