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那么,是否所有的注册商标只要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就应被撤销呢?但如果能够说明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认定为该复审商标不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
;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由。纵观以上4“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
原告从并在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手续。但原告,得知该商而且该连续三年的期间,恰恰是原告和案外人因此,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在复审理由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为,其对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具有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正当理由。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该商标系其从原注册人处有偿受让取得,对于其在指定期间内是否有过实际使用并不知情,即便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确实存在连续三年
停止使用的情况,也不应由原告来承担复审商标被撤销的法律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原告的主张并不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4种情形中的前3类情况,因此,原告此项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该案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原因是否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复审商标该商标的权利人仍为原注册人。在商标撤销复审期间,人搜集使用证据,然而根据在案证据,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系因不可归咎于原注册人的任何原因。
其次,然而商标的受让人在一旦该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销,至需要个案判断,但法院认为,在注册商标有偿知,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