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银行以手机为载体的IC 卡电子现金应用—
—手机支付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 )卡规定》、《银联卡业务运行规章》及《中国光大银行借记IC 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手机支付业务是将电子现金账户加载在以手机为载体
的运营商SIM 卡上的金融IC 卡应用,该卡可在光大银行柜台、ATM 自助设备以及境内贴有光大银行标识或中国银联“闪付”(Quick Pass )标识的特约商户安装的IC 卡受理机具上通过非接触的方式使用。该卡具有圈存(充值)、消费、查询、圈提等功能,消费款项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除。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中的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卡内资金不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光大银行发行的为方
便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基于非对称密钥体系而设计的金融IC 卡应用,针对电子现金账户的管理如未在本办法中特殊说明,均参照《中国光大银行借记IC 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经办手机支付业务的中国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
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组织手机支付业务相关需求的编
写工作、业务验收测试以及日常的业务管理、培训和营销推动。
第六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手机支付业务涉及信用卡业务的
需求撰写、参与撰写与运营商合作的商务条款、为商户拓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核手机支付业务涉及借记卡业
务的需求撰写、审核与运营商合作的商务条款、为商户拓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手机支付业务相关系统开发、与运
营商系统对接以及投产后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核手机支付业务涉及核心系统
的需求,以及柜台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手机支付业务的相关协议。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所管理的电子现金账户是带
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具备金融电子现金应用的IC 卡账
户。该卡BIN 号为620535,卡号长度为19位,由系统按顺序产生,
不提供选号功能。
第十二条 发卡对象。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面向光大银行个人
借记卡和贷记卡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所管理的电子现金账户的有
效期。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所管理的电子现金账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不能办理圈存(充值)、消费,可通过光大银行柜台办理余额
查询及销户,且持卡人在此之前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电子现金账户的到期而消失。
第十四条 手机支付业务所管理的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转账功
能,不允许透支,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
规定的1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加载电子现金账户的运营商SIM 卡遗失时,电子现金
账户不可挂失,因SIM 卡遗失所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损失风险由
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 运营商SIM 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账户余
额以银行受理之日起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客户通过手机钱包客户端办理电子现金账户的销户,
须保证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销户申请生效后,不能使用圈存、消
费功能,客户在注销前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
销户而失效。
第十八条 光大银行手机支付业务暂不向客户收取介质服务费。
客户在使用该业务某些功能时需要连接网络,运营商会收取相关流量
费用。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手机支付业务的申请、下载
(一)客户携带指定型号手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运营商
营业厅更换支持此业务的SIM 卡。
(二)客户通过手机客户端填写个人资料及账户信息,并提交申
请。
(三)系统进行远程实时审核,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比对其在银
行的留存信息,并通过远程验证方式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验证通过
后推送通知客户申请结果。
(四)银行审核通过后,客户即可在手机客户端自助完成电子现
金账户应用的远程下载。
第二十条 空中圈存
手机支付业务现阶段仅支持指定账户圈存,即客户通过手机钱包
客户端使用申请电子现金账户时所用我行借、贷记账户为电子现金账
户进行空中圈存。
第二十一条 SIM 卡挂失
当加载此业务的SIM 卡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时,客户可直接向
运营商申请SIM 卡的挂失,运营商挂失成功后,通过TSM 系统同步挂
失标识至光大银行,同步成功后电子现金账户将不能进行联机交易
(如圈存、圈提)。客户可以到运营商营业厅办理挂失补卡,具体业
务的办理按照运营商现有挂失补卡规定执行。因卡片遗失所产生电子
现金卡内资金损失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销户
销户可分为正常销户和坏卡销户。
(一)正常销户时,当卡内电子现金余额与系统内余额相同,则
对电子现金账户计收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圈提至主账户并锁定应用;当卡内电子现金余额与系统内余额不同,则将差额转入电子现金待清
算账户。卡内余额计收相关手续费后,圈提至主账户并锁定应用。
(二)坏卡销户时,由于芯片损坏无法单独停用我行电子现金应
用,因此在客户申请销户时,我行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一份运营商出具
的证明,确保该芯片中的我行电子现金应用不会再发生交易。坏卡销
户分为销户预受理、销户两个环节。芯片坏损销户时,柜台做销户预
受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待清算账户;30天清算周期后,余额
自动圈提至主账户,同时IC 卡平台将自动删除客户电子现金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