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被"气死"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因纠纷处理不当,本是邻里乡亲的徐剑与徐全发生激烈争吵、相互推拉,最
终导致徐剑心脏病复发,丧失性命。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
2012年11月13日下午,曾有心脏病史、花甲之年的徐剑帮儿子维修家门
口的道路,同村的徐全以修路占用了自家菜地为由进行制止,并与徐剑发生争吵。徐全要求处理好占用菜地问题才能再动工,但徐剑认为修路没有占用徐全家菜地。争吵过程中,徐剑先动手推了徐全,徐全被推后也不甘示弱,于是就互相推拉,数分钟后大家都停了下来,孰知停下来还不到1分钟,徐剑即晕迷倒地,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徐剑的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伤等构成死亡的诱导因素。
2013年10月,徐剑的亲属将徐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剑生前有心脏病史,应当注意避免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构成病发的诱导因素,其与被告徐全争吵、推拉是造成病发的诱因,是其本身身体原因导致的死亡,其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徐全与徐剑争吵、推拉是造成徐剑病发的诱导因素,与徐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有过错责任,构成对徐剑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侵权,被告徐全对徐剑死亡应负次要责任,依实际确定徐剑负70%的责任,被告徐全负30%的责任,判决被告徐全应赔偿4万多元给原告方,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其实,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一人为特殊体质,而另一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一个很轻微的侵权行为。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此侵权行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结果,但是,就因为此人的特殊体质,最终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在此时,实施轻微侵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就是大家争论十分热烈的话题。其实,法律界早有定论。
法谚:不幸砸到蛋壳脑袋的人。
“蛋壳脑袋”规则,是指某人有一个像“鸡蛋壳那样薄的脑袋”,通常不会对
正常人造成伤害的打击却会造成对该人的致命损害。为确定责任,在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认定为侵权人的行为与“蛋壳脑袋”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作出这一判断的最重要原因是,侵权人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且加害人没有免责理由。在“蛋壳脑袋”规则中,实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而非公平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本案中,受害人徐剑是一位有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病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伤等均可致其死亡。同时,本案的起因也是徐剑因修路问题与徐全发生争吵,并且先动手推倒了徐全。虽然结果是因双方互相推拉,徐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但是徐剑本身在这个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徐全的推拉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对于双方责任划分正确,判决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