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权益保护的探究
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权益保护的探究
作者:薛丽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驻所检察的工作重心也放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不被超期羁押,安全生产、生活等的实体合法实体权益上,但往往忽视了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
一、在押人员心理权益的概念
权益,在辞书中的解释是“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所谓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应当是指在押人员心理健康、相信国家法律、相信社会以及社会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在看守所检察的当中,驻所检察人员都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保证在押人员不被超期羁押,安全生产、生活等的实体权益上,忽视了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
其实,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同样是应该引起重视的。因为看守所是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临时性羁押场所,同时又代为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 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这种性质决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心理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基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与监狱的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在被关押的过程当中,往往要经历刑拘、逮捕、起诉、判决、上诉、执行等多个阶段,心理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往往存在敌对、焦虑、抑郁、后悔、悲观等多方面的心理,是十分难以掌握的,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也因其心理变化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随着在押人员心理的变化而有着不同的,但笔者认为在押人员基本的心理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得尊重、公平对待的心理权益: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信任办案人员,信任国家法律的心理权益。
2.除身体受伤害的恐惧心理权益:不致在被关押的过程当中受到疏忽、虐待、伤害。
3.过自身,重新投入社会的心理权益: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相关的行政处罚,承担了相对应的责任后,能够被社会所接纳,重新投入社会生活、工作的权益。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特别是判处了刑罚,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在押人员,其重新投入到社会之后,心理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偏差,容易重新犯罪,因此,在押其间,尊重其人格,保护好其心理权益,使其认罪伏法,自愿接受改造,培养其重新投入社会的积极心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受损分析
由于处在被关押的状态,在押人员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往往容易受到办案人员,看守所民警、工作人员等的轻视,甚至蔑视,造成在押人员心理权益造成损害,通过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谈话,发现在押人员心理权益受损的情况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到应有的尊重: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都处在行拘、刑拘、逮捕等接受判罚的阶段,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就是犯了事的人才会进看守所,或者是说进了看守所就不是好人等观念的影响,看守所在押人员得不到办案人员、看守所民警,其它在押人员应有的尊重,甚至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对自己产生了放弃,厌恶的情绪。
2.怕身体受到伤害:对看守所管理不了解的在押人员,对看守所的管理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存在身体会受到损害的恐惧心理,长期处于不安的状态;
3.自己案件不确定的心理:一方面想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一方面又想争取国家从轻处罚,心理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担惊受怕。
4.判后悲观情绪严重:宣判之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表现出情绪沮丧、精神颓废。担心被判决以后的处境和生活会发生重大的改变,如会转到新的关押场所,个人的发展前途受影响、家人的放弃、社会上不公平的目光等。
三、如何保护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
1.重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获得在押人员的信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使在押人员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只有在保证在押人员相信会得到一个公平对待的情况之下,其心理权益才不会受到损害。
2.强监督,切实维护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杜绝牢头狱霸的出现,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身体不受到损害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处于一个关押的状态,对这一项基本的权利显得特别注重,因此对切实维护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能顺利消除在押人员存在身体会受到损害的恐惧心理。
3.知在押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在押人员的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生活工作情况等,了解其所犯罪行或所涉案情和诉讼阶段,摸清其性格、脾气以及其心中所对自己事件处理的期望,加强日常教育谈话确定重点监控人员,随时掌控在押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制定工作对策,做好思想稳控工作,解除其心理负担,并提出防范对策。
4.强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在押人员能够了解自己的案情,了解自己所处于的诉讼阶段,消除其心里不安的情绪,使其能够积极面对处境,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5.织生产劳动,读书报、体育锻炼、与亲人对话、观看电视节目等多种心理调节、梳理和宣泄活动,通过以上的活动,分散其注意力,减轻精神负担,达到排解紧张焦虑的情绪,缓解思想压力的作用。
6.出现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和治疗,以消除其反社会性,医治心理障碍、人格失调及其他心理疾患,达到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是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重要的一个方面,看守所检察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活动中正确实施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通过保护在押人员的心理权益,建立在押人员健康的心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观,为确保在押人员在重投社会的时,能迅速深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