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将有重大改革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制作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从总体上看,目前裁判文书制作得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推出此举,旨在全面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大力推进控辩式审理方式,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 为更具体地了解《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出台的情况,日前,记者采访了“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负责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周道鸾教授。 适应形势 力争做到规范标准 周教授介绍说,1993年以前的诉讼文书基本上是不规范的。1992年6月,最高法院制定下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它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五大系列共14类314种,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这才解决了长期以来法院诉讼文书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现在,时间又过去了5年多,这期间,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审判方式改革,相关新法律出台,特别是修正后的刑诉法将审判方式由“审问式”改为“控辩式”,因此,诉讼文书也必须进行相应修改。1996年10月,最高法院成立了“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考虑到刑诉法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也将于1997年修订,所以决定,首先修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之后,成立了“刑事诉讼文书修改小组”,从北京市高院、四川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告申庭抽调人员着手进行修改工作。 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的刑事部分为基础,以修改后的刑诉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提高诉讼文书质量和办案质量、体现司法公正为目的,以强化对判决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为重点,以规范诉讼文书的制作为主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为全面实施刑诉法和刑法,推行控辩式审理方式,提供合法、规范、标准、实用的文书样式。 确定上述指导思想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刑诉法、刑法修改后,新的内容增加了很多,如,刑诉法增设了简易程序,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些都没有相应的文书样式;另外,有的样式,刑法、刑诉法修改后废除了,如类推,原来有几种样式,现在废除了。其次,文书制作普遍存在两大缺点,一是事实部分的叙述不证明犯罪,不写具体证据,只写“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的套话。二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说服力不大。再有,提高文书质量就是提高办案质量。作为法官,自认案子办得不错不行,还要通过司法文书来体现,还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 经过两年的努力,现在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共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45种,其他诉讼文书119种。在164种文书样式中,有53种是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加的,有8种样式删除了,其余文书样式大多在原有基础上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 转变观念 真正体现客观公正 周教授特别强调,修改司法文书,首先要改变一些传统观念。目前,在审判人员中确实存在一些阻碍裁判文书质量提高的思想。比如,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行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再就是裁判文书写得越简单越好,认为“言多必失”,说多了怕当事人抓辫子。克服这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思想,就要把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到体现司法公正的高度来认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5票对4票即能通过,第二天就会在《纽约时报》的专版上刊登,若是4票反对,4位法官还要把不同意的具体意见写在判决书上。香港也是如此,判决书是公开发表的,人人都可以评价判得公正不公正。在澳门,每年都将“会议庭裁判”汇集成书出版。我们却不同,若有不同意见只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或者审委会讨论记录,是不公开的。从1985年到现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开刊登的判决只有2例。 其实,反对简单并不是主张越复杂越好,但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把证据分析清楚,要把道理讲清楚,这是基本的要求。 肖扬院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两处都提到法院诉讼文书的问题,他很重视,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的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还指出:诉讼文书质量是办案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要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裁判正确。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重点是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的重点又是正文部分,即事实(包括证据)、理由和裁判结果。把这部分定为关键,是为了裁判文书能突出反映控辩式的审理方式,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诉讼文书中事实叙述的不足与进步。1993年以前,事实部分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基本不写,只写法院是怎么查明的。如轰动全国的姚锦云在天安门撞车轧死人一案,判决只在案件由来部分提了一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姚锦云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接着就讲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姚锦云因未完成1981年12月调度次数指标,受到了车队的处理,姚不满。车队领导见姚思想不通,从安全考虑,决定从1982年1月起停止其出车,姚更为不满……”,再下面就是姚怎么做的案,根本没有控辩双方的意见。 1993年的试行样式出来以后,要求写上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比以前有了进步。在写法上,过去把控辩双方的意见放在一个自然段中来写,而不是按现在要求的分成两个自然段来写,即控方意见一段,辩方意见一段,而且要写控辩双方的证据。现在这种写法主要是为了体现诉讼上的民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既要讲控方指控犯了什么罪,也要让辩方发表意见。我们长期以来受极“左”思想影响,重指控而轻辩护,不允许替被告讲话,判决书从来不写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都是诡辩。这就需要转变法官的观念,既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写判决时就要体现客观、公正。这不单纯是样式的问题,它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前面讲到的姚锦云的案例,体现的就是“审问式”的审判方式,也就是法院包打天下,根本不管检察机关怎样指控,被告方怎样辩护。现在,经过文书样式修订,除了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法院对这些证据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要明确表态外,还强调要大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从法律上、法理上充分讲道理,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不久前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决的褚时键的案件,判决书就写得非常清楚,一目了然,很有说服力。 讲到修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重要性,周教授从几十年的法官生涯中归纳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法院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考察法官能力、水平的重要尺度;是协调全国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是国家的重要档案;是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因此,这次修改非常有意义。 最后,周教授强调,目前的首要任务是抓培训,要从高级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基层法院,层层抓起,这中间,首先要抓领导的思想转变,这样,诉讼文书改革才能真正落实。 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不是小题大作,而是形势的迫切需要。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会有很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