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与犯罪
流动人口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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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10000字
摘要:论文主要研究的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因素以及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有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不强,城乡差别大,心里失衡,对陌生环境的防卫心理强已及江湖意气重。外在因素有当地人歧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不了解,对他们的管理没有有效的机制。
流动人的犯罪特点有流动人口犯罪中,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民,呈现多元化,犯罪的低龄化 ,犯罪的流窜性和隐蔽性,犯罪的团伙性和季节性,犯罪的凶残性和破坏性,犯罪的动机贪婪低级,犯罪目标的随机性、盲目性。
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主要还要是从根本素质下手,普及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站在社会利益的宏观高度上多多关心流动人口人员,对流动人口加强管理,加强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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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流动人口与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从城市到乡村,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伴随着这样的历史巨变导致一个必然的社会结果: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开始被打破,大批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使数以千万乃至上亿计的农民离开他们的农村土地,向着城市涌动。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再加上我国本身就是一个劳动力总量相对过剩的人口大国,最终导致了上述局面的进一步加剧。实事求是地说,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突显出来的流动人口这样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于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不可否认的重大贡献。然而,毋容置疑的客观事实是,流动人口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和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其中最为突出地表现是;现实生活当中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陡增,从某种程度上说,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当前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左右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研究和分析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现象时,就不能不重视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观察和思考,不能不注意剖析和阐释流动人口犯罪产生、存在的原因,不能不探究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以便有的放矢地针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制定预防、打击和有效治理的对策措施。
所谓流动人口,特指人们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到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务工、经商、社会服务等各种经济活动。
但排除旅游、上学、访友、探亲、从军、出差等情形。流动人口犯罪是指流动人口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依法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它是相对与常住人口而言的。
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点: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卖淫、强奸、杀人、赌博,并使流入地的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
据调查,进入2l世纪,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尤为严重。从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情况看,2002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122件,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54%;2003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179件,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60.5%;2004年l至9月,流动人口犯罪案件79件,占全部已审结刑事案件的65.8%。据公安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流动人口治安案件68.7万起,占破案总数的12.7%;破获作案成员为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31.5万起,占破案的21%;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1]。2005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166件,判处被告4334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为2179件,涉案3030人,约占全院审结案件及人数的七成。此外,全市多家法院,如海淀、丰台法院等,流动人口犯罪比例也在七成上下[1]。流动人口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犯罪案件数量比例上,也
体现在犯罪的严重性上。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西安和天津六大城市中,平均每发生3起行凶抢劫案件,就有一起是流动人口所为;平均每8名杀人犯中,就有3人是流动人口;在破获的重大走私案件中,案犯有80%是流动人口;被抓获的重大的诈骗犯中,2/3是流动人口;进行贩卖毒品、拐卖人口活动的案犯基本上都是流动人口所为。以上数字向我们阐明了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也进一步清晰明了的向我们展示了流动人口犯罪防范的重要性。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影响犯罪的因素是及其广泛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不断攀升,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主要是流动人口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的综合影响。
(一)流动人口的自身因素
自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使大批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由于农村就地消化这部分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就促使大批人员外出谋求职业,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因此,违法犯罪的流动人口中,来自于农村的剩余劳动者占了绝大多数。从整体上说,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不高,道德修养较差和法治观念淡薄等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跟流动人口的心理有很大的联系,因为流动人口群体具有两重性的特点,既其主导文化仍是农业文明,可是受到城市文明的影响和冲击,流动人口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已经带有一部分城市
文明的特征。加之受城乡隔离体制因素的影响,使得流动人口社会地位不稳定,移民心态较为突出,求富欲望比较强烈,但较低的文化素养和消极的处世的态度又容易造成行为失衡,影响社会安定。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贫富差距过大。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决定了我国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流动人口中几乎全部是那些由于经济压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因此经济差距直接成为流动人口心理变化的外在物质基础。因此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最直接的目的。但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有一部分找到了工作,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待遇,他们感觉自己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回报,感觉自己的劳动受到了剥削,甚者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在此种情况下,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便极易导致犯罪。
2、文化素质低。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占17%,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41%,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占41%,其他占1%,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在日益饱和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找不到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沦为无
业游民,在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找到了工作,因本身无多大能力和技术,收入也较低,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和现实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刺激,一些农民往往很难用道德准则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极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法治观念淡薄。流动人口中许多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几乎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准则。他们的生活观念和处世行为与现代都市人差距很大,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至陷入犯罪的泥潭。
4、心理失衡,自我调节能力差。期望与现实的差距,是导致这部分进入城市的农民心理失衡的原因之一。市场经济的繁荣,思想观念和文化的变化,使得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价值趋向也在发生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如果不能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去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去解决现状和欲望的关系,心理就会严重失衡,最后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也就再所难免。流动人口从事的工作多以体力劳动为主,且收入低下,凭借自己的劳动,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致富的目的。因此面对一部分人员的富裕,一部分不甘心辛辛苦苦挣几百块打工钱,而是伺机作案,以达到不劳而获快速致富的目的。各类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大多数都是在这种心理下实施的。
5、防卫心理过强。流动人口往往在城市人生地不熟,陌生就自然会产生不信任心理和防卫心理,加上自己或其他人在城市的遭遇,更加剧了他们这种心理。一些人由于产生了过强的防卫心理,精神高度紧张。一旦与人发生纠纷和摩擦往往使用暴力进行抗拒或报复。
6、受“江湖义气”的影响。流动人口多是亲戚朋友结伴同行,即使是单枪匹马闯京城的,落脚后也要找一找同乡,相互多些照应。这些基于亲缘、地缘的相互帮助在刑事案件中却发挥了它们的副面作用。故意伤害犯罪就大多是为了同乡义气,两胁插刀,仅因为一些琐事,不惜违法犯罪。一些团伙还逐渐演变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为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因素
社会控制具有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市场经济的高速度发展, 必然要使过去计划经济中建立的社会控制机制失调弱化。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 则需要一段时间和过程。这种新旧交替期间的失调失序, 不但形成了对传统社会规范的冲击和改变, 也造成了社会控制力的弱化。而社会规范被冲击的程度和社会控制力的弱化程度, 决定了社会问题发生的严重发生。然而在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口为农村人口,他们在自己的家乡大都是接受风俗习惯,传统道德规范的束缚,而当他们离开自己的住所进入城市后,由于对法律认识的知识的认识非常之浅薄,再加上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对流
动人口关注的不够,进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大都是通过野蛮传统的方式进行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了大量犯罪案件的发生。
1、歧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的部分,当地人认为其社会地位较低的、头脑简单,不过是些劳动的机器而已,因此当与外地人产生矛盾时,不能以平等的心态去对待。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外来民工工资、千方百计克扣工资、想方设法压低工资也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因素。
2、尚未建立有效的户籍管理制度。中国长期以来的户籍政策以及城乡二元分割政策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政策,而对当今的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口管理制度又为完全建立起来,制度上的失控造成了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从而在一方面造成流动人口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些流动人口肆无忌惮的从事犯罪活动。
3、缺乏权威的管理机制,方法上流于表面,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一直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各有关领导部门参与,属协调或协商性机构,机构成员不对机构承担实际责任,是非常设机构,缺乏权威性。流入地和流出地缺乏合作,信息不畅,导致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工作脱节,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活动情况。因此,使得很难深入流动人口中了解具体情况,从而也无从
谈其具体解决问题了。因此,对流动人口中间的矛盾、纠纷、冲突不能有效调解,致使流动人口犯罪持续增长。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日常管理。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基层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警力配置根本未考虑流动人口的因素,主要依常住人口配置的,面对庞大的流动人口,致使警力明显不足。因此对流动人口管理只能限于临时性、突击性的管理方式,一年集中搞到两三次暂住人口清理执法人员疲于奔命,清理整顿的效果却难以维持。
5、对出租房疏于管理。非法出租房屋现象可以说是很普遍的,且多数是租给流动人口,只是交钱就可以住,至于承租人是谁,承租人是干什么的,为什么租,一般无人过问,一些犯罪人正是抓住这个漏洞,利用租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中,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民。大量调查报告表明,农民约占流动人口犯罪的80%。由于流动人口中农民较多,而他们的文化素质低,道德水平也不高。因其自身素质的局限,一方面他们向往大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到城市当合同工、临时工,担负起城市职工不愿干的累活、脏活、重活、险活。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衣、食、住、行都处于比较水平,自身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故当他们看到当地居民工作轻松、挣钱又多、家境富裕,他们便
会产生一种自卑感、失落感以及压抑感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二)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多元化,其中以侵犯财产性犯罪最为突出。流动人口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3%。他们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其中,钱、财、物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袭击目标,流动人口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性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抢劫、抢夺以及故意伤害常发生于生活处于困境或报复性冲动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盗窃、抢劫、诈骗这三类案件比重较大。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低龄化。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据调查流动人口中15-64岁人口占86%,15-34岁人口占71%。这批本应享有受教育权利的适龄青少年往往成为童工,从事报酬低、工作条件差和工作时间长的劳动,,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这些青少年在强烈的物欲或其他欲望的刺激下;加之本身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和隐蔽性。流动人口由于本身的属性就决定着其犯罪的特点。一部分居无定所的流动人员往往抱着碰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大多数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突发性。而且由于流窜作案有着“狡兔三窟”、行踪不定、更名换姓、以假乱真等特点。同时,他们的居住处大多是城乡结合部,这是治安管理的空隙和夹缝地带。由于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他们从事犯罪活动留有缓冲地带,这就更加刺激了他们的犯罪欲望。
(五)流动人口犯罪的团伙性和季节性。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往往靠亲戚朋友介绍流入城市。进入陌生的城市,人生地不熟,不得不投靠亲戚,因此这种流动方式,使得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乡土观念和地域观念,从而形成了诸多如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制假贩假团伙等各种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多,相互胆壮、互相鼓励和影响,并已有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据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出常住人口犯罪比例。2005年抽样调查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200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200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同时,流动人口犯罪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特别是春节前返乡农民增多,这时的财产型犯罪也增多,这些涌入大城市的民工因打工挣的钱并不多,这时就萌发了犯罪意图。
(六)流动人口犯罪的凶残性和破坏性。由于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但往往事事不能如愿,在许多复杂心理的反作用下产生了一种反社会的倾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大多数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他们可以为几元钱而抢劫过往行人,可以劫持小孩为人质,也可以连续杀几人甚至几十人而手不颤眼不眨。他们在犯罪手段凶残的同时还伴随着很大的破坏性,有时会为一些钱财而不考虑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就如“昆明百货大楼”爆炸事件,就因为向收银员索要钱财而为给,使用自己的土炸药炸楼,其破坏性是何等之大。据调查,重特大案件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大大超过一般案件,以杀人诈骗抢劫案为例,重大案件流动人口占12%-37%,特大案件流动人口占22%-25%,一般案件流动人口占7%-37%。
(七)流动人口犯罪动机贪婪低级。由于流动人口大多数来自农村,生活贫困,普遍文化水平低,甚至不少人为法盲,在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支配下,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贪婪而低级。如他们偷割通讯电线只是为了变买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是远远不能以铜丝本身的价值计算的;他们盗窃下水道井盖,仅仅是当破烂变买获取微小利益却不知损害的是社会共公安全利益。 (八)犯罪目标的随机性、盲目性,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
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已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它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主要威胁,只有正确认识了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特点,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使得流动人口犯罪呈下降趋势,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流动人口中占主要部分的是农村人口,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对于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经济。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冲破城乡壁垒和传统产业分工格局的一种创举。它在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出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二元结构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乡镇企业,加速农村工业化,仍然是农村产业转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发达工业国家发展普遍经历的过程,也是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产业比起第一、第二产业来,在扩大就业方面更具优势,它具有吸收劳动力就业、成
本低,就业范围广,收入弹性高的等特点。做好这两方面的发展,相信对于流动人口问题来说是很好的防控。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身素质。在流动人口犯罪中,许多人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为了生存,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文化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在流动人口中,要长期不懈的加强文化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将社会对人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念的产生。不断加强文化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不失为控制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对策。同时,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都要重视农民提供劳动技能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城市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挫折,消除不良心理。
(三)加强法制教育。针对流动人口法律观念淡薄,要从两方面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流动人口整体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遵纪守法观念。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要针对流动人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重点、有选择的讲授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劳动生产安全以及工商、税务方面的行规政策,帮助他们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在发生纠纷、矛盾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平的“被害推定”进而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聚居地管理,建立城市统一的人口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防止形成滋生犯罪地段,这是防止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手段。同时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统一人口管理体系,大胆改革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消除旧户籍制度的弊端,实行人口自由流动,取消身份限制的自由迁移为远期目标,在现阶段制定各种过渡制度,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法规的制度和实施工作,逐步将外来人口纳入到法制轨道。贯彻“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解决“只用工、不管工”的现象,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形成至上而下、齐抓共管,落到实处的管理模式。
(五)站在全社会利益的宏观高度上,关心流动人口疾苦。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中,应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以服务来促进管理,积极为流动人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是必要的。管理部门的工作应变消极限制为积极引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培养流动人口对居住城市的感情,增强他们主人翁的责任感,使他们把自己与暂住的城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管理部门应解决流动人口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关心流动人口的疾苦,对流动人口进行好子女上学,合法权益维护等全方位的服务,使流动人员欢心而来,安心工作,高兴而去,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公安机关职能,加强对流动人口中治安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是一项经常性、艰巨的工程,仅靠公安机关突击
整顿清理是难以长期奏效的。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此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的情况,就必须依靠群众,因为群众对流动人口的一举一动十分了解。从而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要走群众路线,加强基层居民委员会和治安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其次做好出租房的管理,关键是管理好出租人,出租人作为出租房的主体,对承租者的情况最为了解,如果他们能与公安机关配合就能及时提供违法犯罪信息。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程序,从而做到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快速打击。最后,公安机关也要不断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研究,提高侦查案件的能力,对恶性案件和系列案件要集中警力快侦快控,运用各种手段,快速将流动人口犯罪分子缉捕归案。
做好流动人口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对流动人口管理应当做到八个字:管理、服务、防控、打击。管理就是从源头上管理,外来人口流入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掌握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要求其暂住地、用工单位、居委会、出租房主等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把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实施集中住宿、集中管理。服务就是摒弃过去那种歧视“外地人”的旧观念,对外来人口持宽容仁厚的胸怀,像对待城市居民一样给其真诚周到的服务,特别是在他们遇到实际困难时给予热情的帮扶,他们的安居和稳定从某种意义上对社区平安有相当大的影响。防控是针对少数夹杂在外来人口中的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无业游民,在他们的落脚点、活动的公共场所严
加防范,因为他们一无所长,生活无来源,居住无定所,游离在城市郊区之间,经不住灯红酒绿的诱惑,一旦有机可乘便萌生违法犯罪念头。打击就是打击“两抢”违法犯罪分子,要从管好出租房屋入手,组织公开和秘密力量对他们的犯罪现场、销赃渠道加以监控,全力侦查现行刑事案件,整治有突出问题的治安热点地区,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应避免单打独斗、各自为战,要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把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输入犯罪信息网络,以便各地公安机关运用信息侦查破案,尽快把流窜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结合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实际情况,要做到有效预防和治理,就必须积极调整与流动人口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诸如户籍管理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使之拉近城乡距离、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距离,减小差别。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真正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因此,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
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达到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目标,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与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为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有清晰的了解。相信随着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的深入,我国一定可
以有效控制流动人口犯罪,使社会更加安定和谐,进一步推进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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