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 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 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必须依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 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 按照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 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 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 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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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 术实现、 运营结算、 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 中管理。 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自 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 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 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 完善复核、 审核机 制。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监 督部门不从事业务操作等活动, 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保持相互独立, 从而 实现信用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和制衡。 第九条 风险防范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的建立遵 循风险防范原则。 涉及业务相关风险点应建立风险识别、 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十条 强制留痕
原则。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各操作环节如征信、 授信、 交易、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清算、核算、监控等均应实现系统操作留痕 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备份, 禁止非法修改。 所有融资融券业务文档资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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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客户资产安全原则。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三方存管为 前提,同时通过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 制度与流程漏洞、 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 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 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 制, 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 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 对账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 授权体系, 按照董事会— —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 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 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 监控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 融资融券业务组织机构,确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四条 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
“融资融券决策小组” )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业机构,融资融券 决策小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 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 成员由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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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总裁、经纪管理总部、投资研究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在经营班子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具体
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二) 确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 选择可从事融 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 (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 (五) 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对分支 机构
的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 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 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 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 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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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部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部的主要职责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 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等有关客户的标准法律文本。 (二) 及时了解和分析分支机构及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 制订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计划并负责执行。 (三) 负责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 信用评级和授信等日常业务管理, 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 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管理建议。 (五) 负责提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 标的证券范围及其管 理建议。 对影响担保品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 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 (六) 负责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的日常管理, 做好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 工作。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总部端客户档案管理及维护。 (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制定投资者教育方案。 (九)接受客户的查询,处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 (十)负责融资头寸及融券券源的日常划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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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研究分析。 (十二)负责制定融资融券推荐人制度,建立推荐人队伍,以及推荐 人的日常管理 (十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营销及业务培训的整体规划。 (十四)按规定定期汇总业务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业务监管部门。 (十五)就融资融券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和“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汇 报工作,并负责向“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决策事项。 (十六)公司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研究总部的主要职责 投资研究总部负责对保证金比例、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平仓维持担保 比例、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种类及折算率、 标的证券种类等事项提供独立评 估建议,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参考。 第二十条 经纪管理总部的职责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制订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标准并提交 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 具体负责营业部资格审核; 协助制定融资融券业 务客户筛选标准; 结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 协助融资融券部制 定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营销方案;
监督检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 务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协助组织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协 助处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纠纷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衍生产品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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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依据本部门的投资策 略,负责融券券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由公司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 对融资融券 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负责技术系统的需求分析以及系统设 计、开发和完善。负责融资融券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 支持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拟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结算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结算管理部负责调剂、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所需信用交易专用交易单 元;归口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系统的权限、参数;归口管理客户信用交 易账户; 按规定开立并管理公司在存管银行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用交 易相关资金、 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备付金账户; 管理公司为分支机构建立 的信用交易二级资金、 证券交收账户; 对公司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进行集 中管理,及时准确完成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工作,并对突发情况做出合 理有效的应急安排; 对公司托管信用交易证券进行集中管理, 准确记录托 管的信用交易证券变动及余额数量; 及时完成与信用交易相关的资金、 证 券内外部数据的核对;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交易结算基础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 息披露;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公司资金预算、净资本预算等,拟定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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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务额度规模的建议报告, 进行业务规模控制; 动态监控净资本风险控 制指标。 负责向公司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该项业务的客户融资融券利率 和费率建议; 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 筹集所需资金、 进行资金计划调度, 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拟订和完善以上相关的制 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汇总相关部门风险信息, 评估和测算融资融券业务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 评级模型进行独立验证, 审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折算率等各 类计算方法。拟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章制度、 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查, 融资融券业 务防火墙制度的订立、 检查。 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
业务进行合规 监控, 组织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 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 涉诉案件的处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教育、培训和咨询,组织实施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反洗钱相关工作。拟订和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审计, 向公司提交稽核 审计报告,对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节 证券营业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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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营业部的主要职责
证券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 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 按照公司的统 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 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具体包括: (一)了解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需求,负责推荐和申报合格客户。 (二)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三)按照业务制度和要求履行包括追加担保物在内的各项客户通 知义务,负责客户咨询与服务、进行客户回访、债务追偿等工作。 (四)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按 规定路径及时上报。 (五) 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 履行投资者教育 职责,负责接受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六) 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 征信资料及其它业务等相关纸质文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实行资格管理。
未获得资格的证券营业部,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十条 禁止证券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 融券, 禁止分 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 开户、 授信、 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上年度合规管理执行情况良好, 内控制度严密, 岗位职责明晰; (二)至少有两名(含两名)以上人员具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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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三)过去二年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和违规经营行为; (四)客户账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五)投资者教育工作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六)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审批程序
(一) 需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由营业部根据申请条件向经 纪管理总部提交业务申请,由经纪管理总部审核后报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 (二) 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名单由经纪管理总部根据规定条件筛 选后报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 (三)未通过审核的营业部,可在整改规范并符合申请条件后,再次 提出申请。
(四)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如发生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 从发现起停止行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直至整改规范为止。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决策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二)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四)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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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 选择可从事融资融 券业务的营业部; (六)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授信额度申请; (七)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 (八)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九)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 (十)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十一)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对第三十
三条中(一)-(三)项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决策小组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决策机
构,对第三十三条(四)-(十一)项决策事项予以决策。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和风
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确立集中管理、统一授信、内部制衡、封闭运行、
审慎经营、 防范利益冲突的风险控制原则, 构建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 控制体系, 明确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和部门职责, 在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 强化内部控制, 通过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 加强后台监督管理和监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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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健全业务隔离制度, 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
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 分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前、 事中、 事后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全过程风
险控制,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与之相关各级部门和人 员,并渗透到计划统筹、评估决策、执行控制、监督管理和考评反馈等各 个环节: (一) 风险管理部等总部相关部门在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可充抵保 证金证券范围的确定、折算比率、担保比例管理、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等 方面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分析各类风险,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二)融资融券部对客户筛选、信用评级,经纪管理总部对营业部资 格评审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和严格控制。 (三) 融资融券部制定
完善的逐日盯市和强制平仓制度, 通过有效手 段, 落实和督促营业部及时完成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工作, 对于规定时 间内未按要求足额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四) 融资融券部根据风险限额要求及相关规定, 对融资融券业务中 客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品种、数量等指标进行实时控制。 (五) 信息技术部应建立并完善技术系统, 采取密令管理、 留痕记录、 授权操作、通信系统多链路连接、数据备份、风险处置预案等措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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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部在建立全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大集中交易平台基 础上,建设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系统。 (六)风险管理部依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指标管理办法》 ,建立融 资融券业务风险指标体系, 计划财务部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进行 监控,法律合规部对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客户 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大额交易、大额资产转移、大额融资融券,以及单 只证券融券规模、客户担保物、客户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进行监控,风险 管理部定期对公司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和报告。 (七) 法律合规部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稽核审计部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确保业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特点, 对各类风险制定不同的防范 与控制措施。 (一)信用风险指客户出具虚假身份证明、逃避债务、抵押资产存在 瑕疵等信用问题造成的风险,公司采取客户筛选、客户征信、客户信用评 级、授信和限额管理、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评级模型重检和调整、资 产保全等措施控制信用风险。 (二)法律风险指因有关法律文件存在缺陷或执行不当造成的风险, 公司采取审慎制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 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强化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建立客户法律纠纷 处理机制等措施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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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波动, 客户担保物无法平仓或平仓后不足以 偿还债务的风险,公司采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实时监控、逐日盯市等措 施控制市场风险。 (四) 操作风险指融资融券业务操作中出现的由于系统、 流程、 人员、 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公司采取集中管理、实时复核、权限分 离制约、定期检查稽核、强化培训等措施控制操作风险。 (五) 流动性风险指公司资金或证券头寸不足, 无法满足融资融券业 务交收需要的风险, 公司通过建立净资本监控制度和头寸调拨制度控制流 动性风险。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推荐人管理 第四十
一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
分支机构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 营业部对考核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可批准为推荐人, 并向公 司融资融券部报备。 第四十二条 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
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 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 业务权限。 第四十三条 推荐人应在受理客户申请时, 对客户进行初步征信调查
工作,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十四条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 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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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客户解释追加担保物的规则, 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 担保比例情况。并与需要追加担保物的客户取得联系,了解客户意愿,要 求尽快追加。并向融资融券部及经纪管理总部反馈客户意见。 第二节 征信与授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客户征信与授信的日常管理。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
客户征信是了解客户和对客户进行授信的必要业务环节。 第四十七条 审查机制。 第四十八条 客户授信以客户资产评估估值为基础条件, 同时以该客 客户征信应建立从营业部到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的多级
户的信用评估级别为优先次序来确定。 融资融券部就客户信用评级以及可 计算的客户资产范围和评估要求制定管理细则,报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 第四十九条 客户授信由融资融券部集中管理, 业务部门内部应当遵
循 “集体决策、 分级授权” 的管理原则, 超过业务部门授权的应当提交 “融 资融券决策小组”审议。 第五十条 授信额度应当以可以证明的客户资产额的一定比例为限, 该项限额以及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最高融资融券限额应当由公司 “融 资融券决策小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提供虚假资料的客户提供授信, 对提供虚假
资料者应当记入客户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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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授信额度。
客户资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减或停止该客户
第三节 客户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涉及与客户的法律文件, 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集中制定与管理。 客户文件包括并不限于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第五十四条 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公司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标
准合同, 客户须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标准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 规定,须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必备条款” 。
第四节 信用账户与结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专用信用账户进行, 独立于
普通交易体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由结算管理部归口管理, 各分支机构
是落实客户信用账户具体操作的一线部门,融资融券部、经纪管理总部、 信息技术部、 法律合规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分支机构客户信用账户管 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结算管理部负责公司法人信用账户与结算业务的管理, 包括制订 相应的业务管理细则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
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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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 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 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明细账户, 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 担保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所 生债权的资金。 公司法人信用账户包括: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的融券专用证 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 资金交收账户; 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 第五十八条 证券营业部负责根据公司总部下达的审核意见, 为客户
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须纳入第 三方存管管理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用交易均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报盘和结
算,融资融券交易实行独立集中的清算交收。 第六十条 公司结算管理部负责制订和修订融资融券业务结算业务
相关制度,并经公司批准后监督实施。 第五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融资交易以公司可供融资资金规模
为限;向客户提供融券交易以公司可供融券的品种和数量为限。 第六十二条 客户融资融券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最长期
限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对证券停牌等特殊情况的融资融券合约应当事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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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则或客户约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为融资融券客户建立
交易操作平台提供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 买券还券、 卖券还款等交易服务, 相关交易方式可以是柜台委托、 网上交易、 热自助终端等方式中的一种或 数种。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 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信用交 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
标识 等内容。 因指令错误造成损失的, 与客户按照双方约定的办法处理, 但不影响 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六十五条 客户在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 应申报其本人及关
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客户在融券期间, 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 入证券相同的证券, 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 报。 公司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在融资融券 合同中,对客户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义务予以明确。 第六十六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 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
券的,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发现客户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 的方式操纵市场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约束,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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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并不限于以下控制指标: (一)公司融资规模和融券品种及数量; (二)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或融券限额; (三)标的证券品种范围; (四)客户信用额度和保证金比例; (五)担保物和维持担保比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允许范围内
就与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内容、 期限、 方式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六节 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部负责保证金和担保物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或现金充抵。 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 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 分别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和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的担保物。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
类、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期限,由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七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 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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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 超过公司
规定
水平, 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 提取担保物。 第七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客户信用资金
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在处分担保物, 收回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七节 逐日盯市和强制平仓 第七十五条 为防范业务风险, 公司应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建立逐日
盯市和强制平仓制度。 第七十六条 逐日盯市的作用是督促客户确保其信用账户具有足额
的担保品。逐日盯市的核心指标是“维持担保比例” ,该比例不得低于交 易所规则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司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决定。 第七十七条 客户未在通知的期限内足额补追加担保物的, 或客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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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偿还债务的,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执行平仓。 第七十八条 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
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七十九条 对客户信用账户平仓后所得资产, 首先归还客户融资资
金或融券证券并支付相关费用后, 剩余资产留存在客户信用账户中, 不足 偿付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客户追偿。 第八十条 公司对被强制平仓的客户应当记载于客户诚信档案, 对追 偿债务的客户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节 息费管理 第八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结合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意见拟订融资融券
息费标准提交“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决定。 第八十二条 融资融券息费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融券固
定额度占用费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八十三条 拟订融资融券息费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融资成本、 运行成
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等因素,公司决定的息费率标准应当在营业场所 进行公布。 第八十四条 对客户逾期未偿还债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
订相应的罚息标准。 第八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息费管理由融资融券部、 计划财务部制订
相应的管理细则提交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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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会计核算 第八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细则, 对客户信
用资金、融资业务、融券业务、相关收入费用等事项和环节进行核算。 第八十七条 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流程,真实、准确、
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风险。 第十节 稽核审计 第八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稽
核审计, 向公司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对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发限期整改通 知书。 第八十九条 稽核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检查:包括业务管理、
合同、担保物 与标的证券管理、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管理、强制平仓管理、结算管理、 会计处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监控、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客户资 产安全管理、业务差错管理、权限管理、投拆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 (二)业务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对业务管理的事前、事中、 事后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业务控制中的信用账户管理、 签订合 同、审批信用额度、强制平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措施等环节。 (三)业务盈亏情况评价:收入和费用管理等情况、高风险账户比例 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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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客户管理
第一节 客户选择 第九十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设定客户准入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 的,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第九十一条 基本信誉等。 第九十二条 客户选择必须以真实性为前提, 禁止向身份不明和提供 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投资经验、资产规模、
虚假材料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基础指标和专业指标评估客户信用等级,
并按等级优先顺序为客户融资融券。 第九十四条 司统一制定。 第二节 投资者教育 第九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工 客户准入标准以及客户信用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公
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符合公司投资者教育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贯彻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审慎选择客户。 第九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包括: 审慎评估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和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三个环节。 第九十八条 投资者教育形式遵循多渠道、 多方式、 通俗易懂的原则。
具体按照公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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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客户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 第九十九条 融资融券客户享有公司普通客户相应的服务。 公司确保
客户资产的安全, 并通过公司许可的客户操作终端向客户随时揭示融资融 券交易信息,客户负有及时、主动查看的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 向客户送交对账 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的交易佣金、 客户自有资金等 费率标准由证券营业部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客户融资或融券交易涉及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补仓
维持担保比例和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 公司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履行通 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部负责按相关制度规定集中统一处理
融资融券客户投诉、纠纷。 第四节 客户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以下简称“客户档案” ) ,是 指融资融券客户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基本信息、 资信情 况、交易记录、违约记录等一系列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种记录。客户 档案包括纸质原件和其它各种介质 (如客户系统中的客户档案、 电话录音 等)的资料材料。客户档案按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部应当保留完整的电子档案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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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本部门业务处理的纸质资料; 其他纸质资料由证券营业部按照公司规 定要求装订存放。 第一百零六条 融资融券客户诚信档案由公司融资融券部负责统一
建立和维护。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公司可调低 其信用评级别、禁止授信乃至列入不诚信名单向行业协会报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送机制, 公司融资融券部负 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统计、复核与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 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报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 计划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主管单位报送除上述以外的 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机制, 明确业务运作、 风 险监控、 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确保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信息的准确传递, 确保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总裁、 分管副总裁、 其他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业务经营和风险 状况,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与健康开展。 第十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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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 按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 违反公司相关 制度流程,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业务资格,进行整改。 被暂停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 公司在三个月内不再接受其恢复开展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 对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的员工, 视情节轻重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 罚规定》相关条例执行处罚。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及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各项管理细则和业务
流程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公司: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 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该账 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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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 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 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 所生债权的证券。 (六)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由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 于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收。 (七)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由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该 账户即目前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公司与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八)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九)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 分别开立, 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 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 资金。 (十) 融资融券业务: 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 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十一)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 向证券公司申请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十二)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 向证券公司申请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十三)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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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或调整,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最高总额。 (十四)征信: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 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诚信情况,并据此就客户的资信 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十五)授信:指证券公司根据征信的结果,授予客户一定期限内的 融资融券额度,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和费用的行为。 (十六)标的证券:指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分别经两所认可 和本公司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七) 担保物: 是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客户信用证券账 户内的证券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整体作为担
保物。 (十八)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折算率:包括证券交易所折算率 和本公司折算率,这两个比率都可作动态调整。 1、证券交易所折算率: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在计算保证金金 额时,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2、 本公司折算率: 是指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折算率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根据流动性、 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保证金的各类证 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十九) 保证金: 是指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时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以及经我公司认可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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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 其 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 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100%。 (二十一)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 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投资 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 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 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 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 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 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 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 ∑[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 资买入、 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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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二十二)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 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 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 用)。 (二十三)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当日收盘后,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则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降低 债
务,使其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否则将触发强制平仓。 该比例将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下限, 证券公司可能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并 公示。 (二十四)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当日收盘后,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如当日收盘后,客户维持 保证金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则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 或自行降低债务, 使其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该比例将 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下限,证券公司可能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并公示。 (二十五) 足额追加担保物: 是指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 担保比例时, 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保证金至其信用账户或自行降 低债务,使其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我公司规定标准(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的行为。 (二十六)强制平仓:根据法定和双方的约定,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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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强制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等处置行为。 客户信 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二十七) 信用期限: 指根据证券公司和客户双方的需求和资信情况, 由双方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 (二十八) 买券还券: 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 券, 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 “证券公 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九) 卖券还款: 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 券, 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融资专用 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三十)信用交易: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细则和操作流程中均特指融 资融券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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