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注册前后都有哪些规定
离岸公司注册前后都有哪些规定?
离岸公司的章与中国大陆不同,没有特定的法人章、财务章、公章这样的分类,这些章也都不需要在公安局备案,以后有法律效力的主要就是公司董事签字。所以一般的文件上用到原子印(条形章)盖章就都可以了,如果需要签字的也可以在原子印上空白处签字即有法律效力。
一般的离岸公司章程规定由出席的或在册的多数股东表决通过,大致归纳有以下情况:
(1) 过半数表决通过;
(2) 大多数表决通过;
(3) 一人通过(公司为一人股东公司)。
一般主要有以下格式章印及用途介绍如下:
1、签字章(方形章)用途:银行开户盖章留下签字印鉴卡;银行转账;贸易单据;合同。
2、圆章(更改章)用途:合同中出现错误更改用的;也可以签合同用。
3、钢印用途:用于授权,用香港公司去买车买楼,国外客户要求盖钢印。
对于离岸公司的印章,只要开一次董事会议,将章的印模盖在会议记录上面,所有董事签字,即是合法的。
在此基础上离岸公司相关的中国法律又有哪些,具体如下: 1、1998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2006年商务部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6、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7、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8、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如果决议的内容已经通知所有董事或登记在册有权投票的股东, 依照章程规定由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或通过一份或多份书面文件或电传、 电报、 传真、 可以具名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文字上表示同意便等于董事或股东通过决议无须再另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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