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新政策
财务计划处[2015]7号 签发人:王光艳
财务计划处关于
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落实主管部门对各类经费使用加强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财务报销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规范如下:
一、 强调原始票据应符合基本要求。原始票据应合法合规,报销人应对其提供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票据的抬头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大”,抬头为“个人”的票据不得报销;票据的开票日期、内容、数量、单价应填写齐全,总价大小写金额应一致。
二、 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应通过单位银行转账支付,
或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其中,个人使用银行卡或网银支付的情况,报销时应提供银行卡支付凭条或网银支付记录。
三、 规范加工测试、材料配件及易耗品购置、外部协作等费用的报销。相关费用应提供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加盖合同章。材料配件及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应按《上海交通大学科研与教学实验用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校内转账的加工测试费,应完整填写《测试加工结算单》并提供详细测试报告。科研项目对外协作款项支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
四、 规范办公用品费用的报销。办公用品费报销时应提供购货清单(发票上已经载明的除外),购货清单应由对方单位盖章确认。
五、 规范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应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则上不得报销各种礼品或纪念品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此类费用,需要书面说明情况,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销;严禁购买各类有价证券;报销单张发票或连号发票合计金额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应提供相关审签单作为报销附件。
六、 规范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报销中,无来回机票(或车船票)的情况,不计发交通补贴与伙食补贴;出差期间省亲办事的,回程机票(或车船票)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
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交通补贴与伙食补贴按扣除省亲办事的天数计发;报销国际机票无法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凭代订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本人预订的行程单和出入境记录报销。
七、 规范各类劳务费用的报销。相关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等劳务费用,均应通过学校财计处酬金系统按实计税后发放入个人银行卡,不得直接领取现金。
八、 规范会议费用的报销。报销会议费用(含会议场地费、住宿费、餐费、会议印刷资料等),应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经费预决算等资料,开支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的规定执行。各类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严禁以召开会议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景点门票费、导游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
九、 本通知相关内容已经2015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计处负责解释。2015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事项,按原办法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财务计划处 201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