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薪酬比较分析定
中日薪酬比较分析
[摘要]: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何香久关于“上调公务员工资”的建议引来一片热议。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本身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内容,目前公务员工资是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后实施的,而公务员法对工资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在日本,日本公务员主要包括教师、医生等在内的广义公务员范畴,广义公务员内的各子系统薪酬及较之外部各阶层薪酬的定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经过从公务员立法、薪酬结构、薪酬制度、薪酬决定结构、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公务员财产的申报制度方面来比较中日公务员薪酬,以期从中获得对我国公务员薪酬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 公务员 薪酬 中日 比较
一、中日公务员薪酬制度比较
1、法律依
迄今为止,
公务员薪酬
的基本原则
据尚未以法
式系统呈现
表1 中日两国公务员立法依据
据;我国制度和依律形出
来,因此我国在公务员薪酬的设计、调整、福利上都缺乏法律依据,仍相对处于滞后状态。从表1可以看出,日本有关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早在1947年就已经颁布,并且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2、薪酬结构;在中国,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基本上主要由当地或者单位具体制定或申请,所以实行规格不一定统一,差异性由于地方和单位的不同也会很大。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而在日本,公务员工资由月工资和夏季、年终两次奖金构成。月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各种津贴,如与职务相关、生活相关的,还有类似“栓心留人”的津贴,地方公务员有专门的偏僻地区津贴。根据人事院最新数据,国家公务员不含加班补贴、通勤津贴的月工资中基本工资约占83%,各项津贴占17%。与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果所体现不同的是,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3、薪酬制度比较;日本于1948年12月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第28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应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及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人事院有义务就这一变化进行调查并向国会提出劝告。”基于此,建立了以“工资劝告”为核心的公务员工
资制度。这一制度将公务员工资的最终决定权归于国会,认为公务员是基于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而从国民缴纳的税收中获得报酬的,因此,其工资水平的确定及调整应当由人事院提出请求,经代表国民意志的国会讨论表决批准,才可实施。
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整,一般是经由国务院来决定的,就像比赛当中主办方即使裁判员也是运动员一样,所以,国务院作为公务机关是不能调整公务人员的工资的,这样无异于自己给自己加工资,这不合理。在我国,是基于对不同职位、学历、职业、年龄人员的工资进行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总体比较研究,从而形成调整请批报告,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4、薪酬决定机构与确定方式;建立在科层制基础上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以职位序列进行薪酬管理,这种薪酬制度仍是以“官本位”为依据的,它操作简单,管理成本较低,同工同酬,忽略了公共管理问题的复杂性,领域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的特点,其直接导致结果就是官本位和效率低下。而日本实行的是年序工资制,即实行职务工资,而职务工资又是以年资来晋升的,基本上是以职务和年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体现了不同职务、级别、类型的公务员工作的方式不同、性质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在薪酬管理上,保持了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较之日本明确清晰的基本薪酬、津贴奖金比例范围而言,中国的公务员薪酬比例范围却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导致随意发放公务员津贴现象普遍,公务员薪酬高低不均。
5、考核制度与薪酬奖惩;由于中日两国国情及公务员制度处于不同
的发展阶段,中日两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存在差异化,我国在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法》中,对考核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绩”。日本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十分重视,早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就做出了相关明细规则,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适应状况、性格等方面。日本公务员的考核方法相对我国来说也比较丰富,他们可是进行自我考核、自我申报,同时实行领导考核法。日本最主要的考评方法有:(1)绩效标准考评法;(2)评定尺度法;(3)浦洛士考绩法。中国实行的考核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与之相对应的奖惩制度分别是嘉奖(可晋升)、具有晋升资格、不得晋升和降职。日本的勤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异,优良、良、不良,和劣。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为越级提薪、正常提薪、不能提薪及严重情况受处分。
6、公务员财产申报;战后日本的公务员渎职以及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日本的民间习俗以及官场文化造就了日本特殊的腐败方式,即政客--官僚--企业相互利用的“铁三角模式”。在反腐败过程中,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渎职失责、以权谋私成为日本关注的焦点。于是,公务员的伦理原则便成为财产申报制度确立的道德前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案》,日本财产申报资料采取部分、有条件公开的方式为公众所知。金钱、物品、财产上的利益或招待以及劳务报酬的报告书,凡单件金额超过20000(约1223元)日元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各省厅长官或其委任者申请查阅。如果资料公开有可能威海日本国家安全、遭受利益损失,对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障碍,也不允许公开。
在我国,自2003年以来,韩德云连续多年要求全国人大就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更是在两会上呼吁加强反腐立法。虽然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是,这个规定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党内监督的形式,而且后来也没有做真正付诸实施。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实行收入申报的时候,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负责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是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种安排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局限性,很难真正承担起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作用。在现实的措施实行过程中,往往是例行一年一次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之后材料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对此,如若我国能像日本一样将财产申报纳入到《公务员法》中并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估摸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日本公务员薪酬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启示
1、构建一个设计合理、结构清晰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体系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转变我国的公务员薪酬结构方式,转变职级工资制之一薪酬设计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薪酬因领域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处理问题复杂程度不同等等而导致的薪酬不公的问题。其次是建立一个清晰合理的公务员薪酬结构。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薪酬结构,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基本工资中各部分所占比例不清晰,从而导致公务员的津贴随意分发,导致同等专业、职位可能因地域不同而产生的工资不均等现象。因此,清晰界定薪酬结构是解决当前公务员薪酬不合理的可行之
策。
2、健全公务员薪酬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措施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具备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立法体系。自从2005年我国颁布《公务员法》以来,虽然先后制定出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但是有关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各地区公务员薪酬管理业不平衡,参差各异。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在公务员薪酬的设计方式、薪酬结构、绩效考核机制、财产申报等方面成立相关明文法典法规及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应对我国薪酬差异化的矛盾,并有效防止公务在职人员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现象的滋生。20多年过去了,全世界已有97个国家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在我国,公示制度的建设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对于此制度本身的积极意义没有争议,但对于实行的配套措施、制度条件仍然没有达到基本的共识。完善、健全公务员薪酬制度是我国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同时也是我国公务员队伍日益精简、高效率、高水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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