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储备药品管理制度
一、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储备与供应工作,贯彻“政府调控、
市场调节;应急调用、应对调整”的原则,即政府调控应急药品的储
备、供应工作;市场调节储备药品的及时更新,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应急期间由政府调用储备药品和征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的库存药品;应对不同时期突发的不同的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调整
储备药品的品种与数量。
二、组织领导
根据医院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
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应急药品基本目录、补充目录和库存下限警
示数量,负责全医院应急救援药品的储备、申领、发放、结算审核、
报损管理等。领导小组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成员由
有关负责人组成。
三、部门职责
(一)市工业经济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
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预案;综合组织、协调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药品储备与供应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储备的基本
目录和不同时期突发不同公共卫生事件药品储备的补充目录与数量
要求;负责应急救援药品的申领和使用工作。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储备药品采购、储藏、供
应、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管;配合职能部门储备和调用药品。
(五)市监察局:负责储备药品与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储备药品与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药品的广告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八)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必要时对药品储备企业下达临时指导价格。
(九)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责储备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和储备资金使用的具体工作。
(十)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储备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药品储备
(一)应急储备的药品包括基本急救药品和辅助治疗药品两大部分。
(二)基本急救药品应确定储备最小警戒线,由市卫生局提出建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储备;非应急期间,实行市场调节,确因政策性报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市财政补充储备经费。
(三)辅助治疗药品的储备,由市卫生局根据不同时期发生的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储备建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储备;非应急期间,实行市场调节,辅助治疗药品的报损,市财政
原则上不予经费补助。确因政策性报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需要紧急征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库存药品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配合,确保供应。
五、药品管理
(一)建立药品储备数据库。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对储备药品登记造册,建立储备药品动态数据库,每季末将相关储备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每周报送药品储备数据。
(二)储备药品发放管理。由市卫生局提出购买申请或无偿调拨申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发放。各单位领用的应急药品应当建立专门台册,对进出药品要及时登记,并将相关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储备药品征用管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急需的应急药品,紧急状态下可以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事后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结算。
(四)特需药品采购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期间,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特需药品采购的补充目录及其数量,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药品储备企业采购,损失部分经费由市财政补助。
(五)储备药品经费管理。实行平价购买和无偿调拨的管理原则,其中无偿调拨需由市卫生局提出无偿调拨申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发放,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结算。
(六)储备药品监督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应急储备药品及其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药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纠正或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