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期违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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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期违约的赔偿
作者:李璇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正常履行合同也会发生的费用,不应由预期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方对于相对方的预期利益是否应当赔偿,应结合时间因素和条件因素区别对待。
关键词 预期违约 责任 赔偿范围
一、预期违约的责任形式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合同法》第 114 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笔者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能否适用于违约方,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则不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预期违约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而相对方还在等待着履行合同,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意义上来看,是为了制裁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过程中造成期待和准备履约的损失,而预期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