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煤矿(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下发《XX煤矿/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
理制度》的通知
XX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牢固树立瓦斯 “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制定了《XX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现予以下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矿井瓦斯事
故,根据《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设置和完善瓦斯治理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
第五条 各矿井应依照本制度,细化完善本单位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六条 为进一步强化瓦斯治理责任落实,确保公司及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及措施落到实处,特成立瓦斯“零超限”领导组。 组 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技术部、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计财部、供应部负责人、技术部各专业负责人及各矿井总工程师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技术部部长担任。
领导组职责: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决策、
协调,对各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统一管理、监督、考核。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室根据公司《职能职责划分方案》、《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要求做好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公司所属各矿井做好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
第八条 公司每季度、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会议可与“一通三防”例会一并组织。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九条 矿井瓦斯治理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强化现场管理,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治理矿井瓦斯。
第十条 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矿井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前必须编制工作面瓦斯防治专项措施。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设计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防治及管理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置专职瓦斯检查人员,随时检查工作面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或防突检测指标达到公司《瓦斯预警管理规定》中黄色预警值时,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放慢采掘作业速度;当达到红色预警值时,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四条 凡因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瓦斯积聚或启封密闭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排放瓦斯方法及相关程序并贯彻执行。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公司调度和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事故停产、分析严格执行公司《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划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第四章 通风管理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公司技术部通风专业负责审查矿井通风、瓦斯每日、月度、季度报表及图纸,对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询问、跟踪落实,直至矿井处理结束,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严格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矿井必须按矿井核定的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并具有合理可靠、
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和串联通风;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2、保证井下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完好,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严格按晋煤集团企业标准要求构筑通风设施,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及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并按规定检查其完好情况。
3、矿井每年必须根据生产衔接情况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及各供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系统调整后,及时测风掌握风量及瓦斯情况,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生产(开口施工)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各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