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太安委办发[2011]10号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吴太办发[2011] 号
关于成立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
建设工地“8.0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1年8月1日,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宁夏
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建设工地发
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使1人死亡,为了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
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区安委会决定成
立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建设工地“8.01”高出坠落事故
调查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组 长: 徐广堂 太阳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安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王 义 太阳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
安委会副主任
姚爱国 吴忠市第八纪工委书记、
太阳山开发区工会主席
成 员:王继军 太阳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马进安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负责人
何继军 太阳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负责人
陈 峰 太阳山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朱宏斌 吴忠市安监局执法科科长
梅 成 吴忠市安监局执法科主任科员
马晓宇 太阳山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尹 昀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科员
杨文智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科员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
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
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
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
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组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太阳山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1年08月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