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程序的意见
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程序的意见
青土资房发〔2010〕524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市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配建政策 自《意见》发布之日(2010年4月23日)起,凡未报批供地方案的新增建设用地、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和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均按《意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政策执行。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数量未达到年度计划要求的,应适当增加供地规模。
二、部门职责
(一)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2、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提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负责崂山、城阳、黄岛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的审核确认工作。
3、崂山、城阳、黄岛区及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的拟定;负责会同区物价局提出辖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初步意见。
(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1、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确定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价格。
2、其他区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辖区内各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价格,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提出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的需求。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
1、市内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出辖区内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的需求。
2、其他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出辖区内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配建附加条件的需求。
(五)市、区拆迁主管部门
1、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面积的审核确定工作。
2、其他区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面积的审核确定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需求
1、工作内容
(1)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需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需求。
(2)其他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需求统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
2、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建设用地预审相关文件。
(3)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提供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成本审核意见。
(4)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应出具该企业性质认定相关文件。 (5)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二)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的确定 1、市内四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相关配建政策规定,结合规划指标等相关资料,向相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纳入土地供地方案和土地或项目招拍挂文件。
2、其他区的住宅建设用地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附加条件初步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盖章确认,纳入土地供地方案和土地或项目招拍挂文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三区及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物价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参照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纳入配建附加条件。
四、适用范围
以上保障性住房配建附加条件工作程序适用范围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及高新区。
文中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用房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按本程序办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