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纪委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信访办理办法(试行)
为调动和保障群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实名举报工作,营造良好的实名举报氛围,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信访条列》、《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姓名、真实年龄、真实联系方式等),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冒充他人姓名或化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的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信访件,按照“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优先回告”的原则办理,保证实名举报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负责妥善处理好每件实名举报。对属本级机关受理的,一周内提请委局机关确定承办单位、承办人进行查办;对不属本级机关受理的,及时转下级或相关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实名举报件办结后,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办理结果。
四、信访工作人员受理实名举报时,应详细询问并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同时向举报人告知受理人姓名、职务、电话等,与举报人保持联系。
五、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向举报人宣传信访举报等方面的条规知识,明确要求其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六、办理实名举报件的工作人员,如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回避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予以采纳并由受理机关做出决定。
七、按照“谁承办、谁回告”的原则向举报人进行回告。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在调查核实时,应与举报人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向举报人回告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回告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凡查结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在对被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后一周内向举报人回告处理情况,不能如期回告的,要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相互推诿,久拖不办或因未如期回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
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反馈回告方式可根据举报形式采取当面回告、电话回告、书面回告、电子邮件回告等。对单一的一般性问题,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理单位的调查人员直接向举报人回告;对复杂或重要问题,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参加,向举报人回告,并做好相关工作;对查实的问题,做出结论后报经主管书记同意,由分管常委负责回告,也可委托信访室进行回告。回告情况应有文字记录可查。
九、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事实有出入的,要正确区分诬告和错告的界限。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较大的举报人,视情节给予奖励。
十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者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网址、电子邮箱、举报内容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调查人员应在不暴露举报者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转办的,不转原件,不与其他信访件混转,并在转办单上注明“保护举报人”字样,挂号邮寄。任何情况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宣传报道或奖励有功人员,必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实名举报者有歧视、刁难、压制等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